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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翔环罚字〔2021〕14号)临沧工投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时间:2021-05-28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14号


临沧工投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 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0MA6N824J9J

详细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博尚镇昔本村(机场路12公里处)


临沧工投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牌照号为云S24537的机动车车主在车辆排放检验前,对排气管进行了改装加长,排气管改装焊接处存在较大泄漏空隙,未达到排气系统无任何泄漏的检验条件,你公司在对该辆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验过程中仍然按外观检验合格进行处置,完成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出具了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530902012103241013370015)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21年3月2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14页);

(二)临沧工投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临沧工投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四)法定代表人、副经理、外观检测员、检验员、引车员、机动车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五)2021年3月24日云云S24537机动车在用车辆检验(测)报告1份(2页);

(六)检验员(引车员)资质证书、证明材料3份(5页);

(七)云S24537机动车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八)云S24537机动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

(九)云S24537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

(十)现场照片15张;

(十一)2021年4月12日云S24537机动车在用车辆检验(测)报告1份(2页);

临沧工投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2021年4月12日情况说明1份;

临沧工投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2021年3月24日收费台账明细表1份(2页);

临沧工投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2021年3月24日开具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

临沧工投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收费标准公示照片1份。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要求,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力。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14号)、2021年5月11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责令你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检验标准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

二是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00元,含安检检测费90.00元、环检检测费90.00元、综检检测费12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共计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佰元整(¥:100,300.00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