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24号
临沧川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晓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05577722278
详细地址:临沧市工业园区(临翔区忙畔乡文伟村)
临沧川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10年10月开始建设搅拌站建设项目,于2011年3月建成,建成后投入生产运行至今。你公司于2019年9月编制报批《川丰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关于川丰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的备案》(临翔环发〔2019〕81号)予以备案,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但你公司未按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要求完成初期雨水收集池建设,未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予以备案文件的要求完成自主验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21年3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二)2021年3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川丰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
(六)《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关于川丰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的备案》(临翔环发〔2019〕81号)复印件1份;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要求,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力。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1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24号)、2021年5月11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推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度,尽快完成验收,未完成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开展生产;
二是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