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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02号(福建省鼎盛伟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时间:2021-05-28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02号


福建省鼎盛伟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兆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5709508258

详细地址: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万宝庄212号


福建省鼎盛伟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处置固体废物、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违规排放生产废水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2月27日,依法对你公司承建的临清高速公路LQTJ1-4标段王家寨隧道出口工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一是你公司在通往隧道口道路及通往混凝土拌合站道路的交叉口旁堆放有洞渣石料及混凝土弃渣,该堆渣点位置不是指定弃渣场,且未设置挡墙、未进行覆盖,有混凝土罐车清洗废水倾倒痕迹,有洞渣石、混凝土废渣滑落至公路侧沟;二是该工区5号弃渣场及石场的2个石料加工区物料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石场进出道路、场地积尘严重,洒水不及时;三是该工区混凝土拌合站在站区西南角沉淀池第3级沉淀池设置有3个排水口,其中在沉淀池深约2米处设置的1个排口有生产废水外排,经管道排放至厂区西南侧外的沟箐,最后汇入南美河,经对照《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沧至清水河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云环审〔2016〕42号),发现你公司未落实环评批复文件提出的“采取有效的工程及管理措施,减少工程施工和项目运营对地表水、地下水的不利影响”“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的环境保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21年2月2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2月2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二)2021年2月27日现场照片(22页);

福建省鼎盛伟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吴兆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临清高速公路LQTJ1-4标段王家寨隧道出口工区施工队负责人林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临清高速公路LQTJ1-4标段王家寨隧道出口工区混凝土拌合站负责人郭春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临清高速公路LQTJ1-4标段王家寨隧道出口工区碎石场负责人杨腾川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沧至清水河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6〕42号)复印件1份(6页)。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2021年2月27日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临清高速公路LQTJ1-4标段王家寨隧道出口施工过程中,将洞渣石料及混凝土弃渣堆放于通往隧道口道路及通往混凝土拌合站道路的交叉口旁,该堆渣点位置不是指定弃渣场,且未设置挡墙、未进行覆盖,有混凝土罐车清洗废水倾倒痕迹,有洞渣石、混凝土废渣滑落至公路侧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之规定;

2021年2月27日检查发现你公司承建的临清高速公路LQTJ1-4标段王家寨隧道出口工区5号弃渣场及石场的2个石料加工区物料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石场进出道路、场地积尘严重,洒水不及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2021年2月27日检查发现你公司临清高速公路LQTJ1-4标段王家寨隧道出口工区混凝土拌合站在站区西南角沉淀池第3级沉淀池设置有3个排水口,其中在沉淀池深约2米处设置的1个排口有生产废水外排,经管道排放至厂区西南侧外的沟箐,最后汇入南美河,经对照《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沧至清水河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云环审〔2016〕42号),你公司未落实环评批复文件提出的“采取有效的工程及管理措施,减少工程施工和项目运营对地表水、地下水的不利影响”“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的环境保护措施,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4月1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02号)、2021年4月16日《送达回执》为证。

你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你公司以环境违法情节轻微,罚款金额过重为由,申请听证,请求减轻处罚;2021年5月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撤回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放弃听证。

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违规堆放的洞渣石、废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立即封堵混凝土拌合站沉淀池废水排放口;

二是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其中,对“你公司在临清高速公路LQTJ1-4标段王家寨隧道出口施工过程中,将洞渣石料及混凝土弃渣堆放于通往隧道口道路及通往混凝土拌合站道路的交叉口旁,该堆渣点位置不是指定弃渣场,且未设置挡墙、未进行覆盖,有混凝土罐车清洗废水倾倒痕迹,有洞渣石、混凝土废渣滑落至公路侧沟”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对“你公司承建的临清高速公路LQTJ1-4标段王家寨隧道出口工区5号弃渣场及石场的2个石料加工区物料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石场进出道路、场地积尘严重,洒水不及时”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对“你公司临清高速公路LQTJ1-4标段王家寨隧道出口工区混凝土拌合站在站区西南角沉淀池第3级沉淀池设置有3个排水口,其中在沉淀池深约2米处设置的1个排口有生产废水外排,经管道排放至厂区西南侧外的沟箐,最后汇入南美河,经对照《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沧至清水河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云环审〔2016〕42号),你公司未落实环评批复文件提出的‘采取有效的工程及管理措施,减少工程施工和项目运营对地表水、地下水的不利影响’‘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于改正期满后7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