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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04号 (云南路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时间:2021-05-08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04号


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昆

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违反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3月17日、18日,依法对你公司临清高速公路新村路面拌合站(含沥青拌合站及水稳料拌合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路面拌合站实施了以下行为:一是沥青拌合站部分设备泄漏粉尘,拌合楼楼层、拌合楼周边地面积尘严重;二是加湿除尘器运行不正常,尾端出湿废粉的同时仍有粉尘扬撒飘散;三是引风机连接口软连接布袋破损,运行过程有粉尘外溢;四是现场摆放有1台雾炮机但未使用;五是倾倒堆放的沥青生产废粉未覆盖,滑落造成排洪沟堵塞;七是沥青拌合楼旁场地有露天堆放溢出废料,未进行覆盖;六是沥青生产线砂石料进料口未封闭、物料传输带未封闭;八是固体废物堆存不规范,现场无序堆存有大量沥青空桶(约50只),并有沥青洒落后淤积在地面上。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6日,再次对你公司临清高速公路新村路面拌合站(含沥青拌合站及水稳料拌合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路面拌合站实施了以下行为:一是沥青拌合站除尘设施未运行、加湿除尘器未运行、引风机连接口软连接布袋破损、现场摆放有1台雾炮机但未使用;二是沥青拌合站有机热载体(热熔工段)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三是水稳料拌合站水泥罐拌合料口未采取收尘措施,无组织排放;四是水稳料拌合站无车辆冲洗设施;五是水稳料拌合站细砂料未完全堆放在料棚,流失明显;五是固体废物堆存不规范,现场无序堆存有大量沥青空桶(约50只),并有沥青洒落后淤积在地面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21年3月1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3月1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3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州(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二)2021年3月17日现场照片(11页)、2021年3月17日现场照片(6页);

(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一是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二是法定代表人张云昆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是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公司副总经理林宝钰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是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生产副经理孙在见身份证复印件1份,五是用章授权委托书1份,六是代理人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七是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临清高速公路路面项目部相关事宜的决定(路捷司字〔2020〕003号)复印件1份,八是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临清高速公路第一施工总承包部与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九是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临双高速公路项目总承包部与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2021年3月17日检查发现你公司沥青拌合站部分设备泄漏粉尘,拌合楼楼层、拌合楼周边地面积尘严重;加湿除尘器运行不正常,尾端出湿废粉的同时仍有粉尘扬撒飘散;引风机连接口软连接布袋破损,运行过程有粉尘外溢;2021年3月26日检查发现你公司沥青拌合站存在:除尘设施未运行、加湿除尘器未运行、引风机连接口软连接布袋破损、现场摆放有1台雾炮机但未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2021年3月17日检查发现你公司沥青拌合站倾倒堆放的沥青生产废粉未覆盖,滑落造成排洪沟堵塞;沥青拌合楼旁场地有露天堆放溢出废料,未进行覆盖;沥青生产线砂石料进料口未封闭、物料传输带未封闭的行为,及2021年3月26日检查发现你公司沥青拌合站砂石进料口只采取2面围挡,未采取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2021年3月26日检查发现你公司沥青拌合站有机热载体(热熔工段)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水稳料拌合站水泥罐拌合料口未采取收尘措施,无组织排放;水稳料拌合站无车辆冲洗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2021年3月17日、26日检查发现你公司沥青拌合站固体废物堆存不规范,现场无序堆存有大量沥青空桶(约50只),并有沥青洒落后淤积在地面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0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4月1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04号)、2021年4月17日《送达回执》为证。

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要求,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力。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1年5月31日前改正;

二是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其中,对2021年3月17日检查发现你公司沥青拌合站部分设备泄漏粉尘,拌合楼楼层、拌合楼周边地面积尘严重;加湿除尘器运行不正常,尾端出湿废粉的同时仍有粉尘扬撒飘散;引风机连接口软连接布袋破损,运行过程有粉尘外溢;2021年3月26日检查发现你公司沥青拌合站除尘设施未运行、加湿除尘器未运行、引风机连接口软连接布袋破损、现场摆放有1台雾炮机但未使用”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对2021年3月17日检查发现你公司沥青拌合站存在倾倒堆放的沥青生产废粉未覆盖,滑落造成排洪沟堵塞;沥青拌合楼旁场地有露天堆放溢出废料,未进行覆盖;沥青生产线砂石料进料口未封闭、物料传输带未封闭的行为,以及2021年3月26日检查发现你公司沥青拌合站砂石进料口只采取2面围挡,未采取降尘措施”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对“2021年3月26日检查发现你公司沥青拌合站有机热载体(热熔工段)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水稳料拌合站水泥罐拌合料口未采取收尘措施,无组织排放;水稳料拌合站无车辆冲洗设施”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对“2021年3月17日、26日检查发现你公司沥青拌合站存在固体废物堆存不规范,现场无序堆存有大量沥青空桶(约50只),并有沥青洒落后淤积在地面上”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于改正期满后7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