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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凤庆县粮食物资储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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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省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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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阶段:拟调价单位提出定价申请。 2.决定阶段: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决定是否受理,符合调价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说明情况,不予受理。 3.实施阶段: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行政管辖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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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的; 2.未按法定审批程序或者擅自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导致违反规定制定的; 3.监督检查中发现定价部门未按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且没有依法处理的; 4.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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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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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83-4263145;凤庆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83-4212266。 2.纪检监察投诉:凤庆县纪委监委。 3.部门网址;电子邮箱:fqfgj@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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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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