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临翔区财政局 临翔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翔区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落实规定及实施细则等,巩固拓展区属企业违规吃喝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效,进一步规范区属企业接待行为,堵住违规吃喝“后门”、“暗门”,区国资委、区财政局根据《临沧市国资委 临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沧市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国资联发〔2025〕2号)文件,对2021年出台的《临翔区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办法(试行)》(临翔国资委联发〔2023〕180号)进行了修订。经区国资委党委会议研究,并征求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和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现将《临翔区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临沧市临翔区财政局 临沧市临翔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
临翔区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落实规定及实施细则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进一步规范区属企业商务招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国资考分〔2024〕126号)和《临沧市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办法》(临国资联发〔2025〕2号)等规定,结合临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市临翔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招待,是指区属国有企业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的活动。
商务招待对象主要为境内外客商、有商务往来的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在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合作洽谈、项目投资、经贸联络、业务咨询等工作中所发生的接待活动;学校、科研院所、医院和社会团体等到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技术交流和商业交流合作等活动的,可列为商务接待对象。
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军队等工作人员)、区属国有企业人员、其他各级金融企业工作人员。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应遵循依法依规、有利商务、促进发展、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当地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商务招待活动主要包括商务宴请、接待用车和住宿、赠送纪念品等活动。商务招待原则上不承担宾客往返交通费。
第六条 商务招待活动需提供有关函件,包括公函、邀请函等。严格实施公函管理,无公函不接待。
第二章 商务宴请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商务宴请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原则上安排在区属国有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宾馆,执行协议价格,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及高档的餐厅、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消费场所。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开展商务宴请,应体现地方特色和节俭,严格按照就餐标准选择菜品,菜品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食用罂粟籽壳等违禁品制作的菜肴,倡导“光盘行动”,反对餐饮浪费;不得提供高档酒水,白酒每500毫升、红酒每750毫升售价不得超过300元。
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开展商务宴请,若招待对象为特别重要人员,每次人均最高不超过500元(含酒水),一般人员则每次人均最高不超过400元(含酒水);在其他城市(含省内)开展商务宴请,若招待对象为特别重要人员,每次人均最高不超过400元(含酒水),一般人员则每次人均最高不超过300元(含酒水)。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商务宴请应根据宴请对象,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宴请对象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可对等;宴请对象超过5人以上的部分,原则上陪餐人数不超过5人以上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同一商务招待活动事项,商务宴请不得超过2次,每日不得超过1次,不得向下属子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个人以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企业(单位)转嫁商务招待费用。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商务宴请应当严格执行清单制度,宴请清单内容应如实反映招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商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菜单(含酒水)、陪餐人员、费用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同一区属国有企业内部不得进行商务宴请。
第十三条 与区属国有企业同城且有业务往来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根据业务需要,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方可开展商务宴请。
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之间不得进行商务宴请。
第三章 接待用车和住宿
第十五条 接待用车是指为招待对象便利出行提供的车辆保障服务。
第十六条 接待用车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调配、规范用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随行人员,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十七条 接待用车原则上优先使用企业现有车辆或公务用车平台车辆。现有车辆保障不足的,可按照市场价格租用车辆,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公车配备标准规定车型的市场租金价格,不得超标准租赁各类高档豪华车辆,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商务招待确需安排住宿的,以协助服务为主,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一般人员均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对特别重要的人员可安排普通套间。其中,安排特别重要人员住宿标准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不超过900元/人/晚,省外其他城市不超过800元/人/晚(其中:西藏拉萨、青海西宁旺季可适当上浮,上浮后最高不超过1100元/人/晚),省内不超过620元/人/晚;一般人员住宿标准省外不超过650元/人/晚,省内(含临沧市)不超过450元/人/晚。确需安排住宿的时间,不得超出同一商务招待活动事项时间。
第十九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超标准安排商务招待住房,房间内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鲜花、水果。
第四章 纪念品
第二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活动原则上不赠送纪念品,确需赠送的,应当节约从简,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纪念品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第二十一条 纪念品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名贵土特产等。
第二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纪念品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流程,加强成本管控,实行纪念品清单管理,规范采购、入库、领用、核销等流程,如实反映纪念品赠送对象等情况。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是商务招待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健全完善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审批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区属一级企业内部商务招待管理制度应报区国资委(委托监管的区属国有企业报受托监管机构)备案后实施;区属一级企业要督促各级下属子企业建立健全商务招待管理制度,报区属一级企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管理制度应结合企业所在地实际情况,在控制标准内,分级分类分档确定商务宴请、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及其他商务招待活动的标准,不得简单就高或一刀切,避免上下一般粗。
第二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应当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招待事项审批清单内容包括招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招待日期、招待事由、来宾人数、陪餐人数和陪餐人员名单及负责人、经办人签名、相关负责人审批等;宴请清单内容同第十一条。审批清单和宴请清单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商务招待合并填入一张清单,未提供清单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招待还应当符合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之间开展商务招待,不得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扩大接待范围,各项标准应从严把握。企业内部的商务招待活动应本着内外有别、朴素节约的原则开展,不得进行商务宴请。涉外接待按照外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开展商务招待活动严禁变相旅游,确需参观本地景点或观看本地特色演出的,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数,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报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后,本着节俭、就近原则安排。
第二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招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合理控制预算总额,在核定预算范围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商务招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商务招待,加强预算硬约束。
第三十条 对在商务招待过程中无法执行相关制度标准的情况,区属国有企业需进一步明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原则上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报区国资委备案登记。
第三十一条 开展商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及时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商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招待审批清单、宴请清单、原始凭据及来访单位公函(邀请函等),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报销的,报销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不得将商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不得擅自扩大商务招待范围,严禁以商务招待名义进行公务接待。不得批量购买或大量库存酒水、茶叶等。不得向子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个人以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企业(单位)转嫁商务招待费用。
原始凭据包括发票、菜单、银行回单、第三方支付截图等。
第三十二条 报销内容应当与商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弄虚作假,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商务招待活动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三条 为区属国有企业提供业务咨询、审计评估、风险评估和法律服务等并获得报酬的个人或单位,服务期间不得列为商务招待对象,可协助安排用餐并据实收取伙食费。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区属国有企业兼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正常履职,区属国有企业应明确以上人员到本企业调研、参加会议等活动的相关伙食标准,不得将其列为商务招待对象。
第三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由区属国有企业协助安排用餐的人员,应据实收取伙食费。
第三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要简化商务招待礼仪,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安排群众和职工集体迎送,不得献鲜花,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摆放花草。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将商务招待纳入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发挥企业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稽核等机构的作用,不断强化全流程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受托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
第三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增加商务招待活动内容;
(二)擅自提高商务招待开支标准;
(三)虚报来访人数、天数、人员身份等,套取商务招待经费;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商务招待经费;
(五)报销因私商务招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
(六)向下属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企业(单位)等摊派或转嫁商务招待费用;
(七)混淆商务、公务及外事活动,导致超标准招待;
(八)未按要求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分级分类分档建立健全商务招待管理制度;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廉洁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区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各项标准上限,进一步明确商务招待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临翔区国资委、临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临翔区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办法(试行)》(临翔国资委联发〔2023〕1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