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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南美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来源: 时间:2023年12月19日 14:5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南美 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事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监管单位:教育局

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或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事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3.《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事项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专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一)因城乡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一次性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签批单,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领导审核,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通知企业领取证件文书。

5.加强日常监管监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的;

5.在审批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登记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受区自然资源局委托实施

07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受理责任:通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核(换)发决定(不予核、换发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拟设学校报请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受区教育体育局委托实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正度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美 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27号)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搜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27号)第三十三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搜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搜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搜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搜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搜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处罚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搜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第三十二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处罚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搜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第三十二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搜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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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调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处罚决定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听证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行政处罚的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自然资源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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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调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处罚决定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听证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行政处罚的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自然资源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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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调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处罚决定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听证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行政处罚的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自然资源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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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调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处罚决定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听证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行政处罚的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自然资源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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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调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处罚决定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听证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行政处罚的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自然资源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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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省政府规章:《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民政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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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省政府规章:《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款: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第二款: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民政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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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民政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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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自行转让、买卖墓地使用权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第十七条第四款: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民政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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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民政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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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民政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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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立案:对初步判定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进行报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并保存,制作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由被调查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报批;

5、告知并听取意见:在作出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6、执行:完成法定程序后,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并载明履行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7、结案和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进行报批。结案后30日内,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按要求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法律文书和财政罚没款专用票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款专用票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加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而不组织的;

10、行政处罚过程中有贪腐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综合执法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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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省级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菜叶等废弃物的,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立案:对初步判定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进行报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并保存,制作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由被调查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报批;

5、告知并听取意见:在作出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6、执行:完成法定程序后,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并载明履行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7、结案和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进行报批。结案后30日内,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按要求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法律文书和财政罚没款专用票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款专用票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加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而不组织的;

10、行政处罚过程中有贪腐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综合执法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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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省级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拖拉机、畜力车、板车进入大中城市收集、清运垃圾、粪便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立案:对初步判定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进行报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并保存,制作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由被调查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报批;

5、告知并听取意见:在作出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6、执行:完成法定程序后,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并载明履行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7、结案和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进行报批。结案后30日内,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按要求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法律文书和财政罚没款专用票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款专用票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加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而不组织的;

10、行政处罚过程中有贪腐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综合执法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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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省级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立案:对初步判定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进行报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并保存,制作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由被调查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报批;

5、告知并听取意见:在作出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6、执行:完成法定程序后,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并载明履行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7、结案和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进行报批。结案后30日内,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按要求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法律文书和财政罚没款专用票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款专用票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加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而不组织的;

10、行政处罚过程中有贪腐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综合执法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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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省级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立案:对初步判定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进行报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并保存,制作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由被调查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报批;

5、告知并听取意见:在作出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6、执行:完成法定程序后,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并载明履行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7、结案和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进行报批。结案后30日内,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按要求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法律文书和财政罚没款专用票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款专用票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加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而不组织的;

10、行政处罚过程中有贪腐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综合执法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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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瓦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省级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立案:对初步判定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进行报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并保存,制作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由被调查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报批;

5、告知并听取意见:在作出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6、执行:完成法定程序后,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并载明履行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7、结案和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进行报批。结案后30日内,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按要求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法律文书和财政罚没款专用票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款专用票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加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而不组织的;

10、行政处罚过程中有贪腐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综合执法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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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1、案前审查: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立案:对初步判定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进行报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并保存,制作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由被调查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报批;

5、告知并听取意见:在作出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6、执行:完成法定程序后,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并载明履行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7、结案和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进行报批。结案后30日内,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按要求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法律文书和财政罚没款专用票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款专用票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加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而不组织的;

10、行政处罚过程中有贪腐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综合执法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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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立案:对初步判定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进行报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并保存,制作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由被调查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报批;

5、告知并听取意见:在作出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6、执行:完成法定程序后,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并载明履行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7、结案和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进行报批。结案后30日内,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按要求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法律文书和财政罚没款专用票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款专用票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加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而不组织的;

10、行政处罚过程中有贪腐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综合执法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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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立案:对初步判定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进行报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并保存,制作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由被调查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报批;

5、告知并听取意见:在作出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6、执行:完成法定程序后,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并载明履行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7、结案和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进行报批。结案后30日内,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按要求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法律文书和财政罚没款专用票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款专用票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加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而不组织的;

10、行政处罚过程中有贪腐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综合执法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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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立案:对初步判定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进行报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并保存,制作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由被调查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报批;

5、告知并听取意见:在作出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6、执行:完成法定程序后,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并载明履行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7、结案和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进行报批。结案后30日内,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按要求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法律文书和财政罚没款专用票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款专用票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加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而不组织的;

10、行政处罚过程中有贪腐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综合执法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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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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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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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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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 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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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

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

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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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

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

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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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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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 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

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39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 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

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40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 期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41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未按规定实行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 期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42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 期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43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基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的;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 成分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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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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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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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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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

1.立案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区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水务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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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

1.立案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区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水务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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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搜集证据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本和高杆作物。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

1.立案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区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水务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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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4 年7月27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区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水务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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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4 年7月27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退耕,植树育草。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1.立案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区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水务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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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集中式饮水工程禁止事项的处罚

《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21年第220号》第十九条: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净化消毒设施、泵站、蓄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垃圾等污染物,禁止建设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影响水质的生活生产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区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水务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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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区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2.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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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区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2.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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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区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2.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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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区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2.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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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区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2.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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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法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区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2.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事项。

59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 积肥,烧地(田)埂、甘蔗 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 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法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区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2.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事项。

60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擅自调换林地行为的处罚

法律: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为有利于经营管理,相互之间调换林地使用权的,须签订调换林地协议书,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林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第二款 擅自调换林地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流失、破坏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区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2.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997年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根据《省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征地拆迁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省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等修订)。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事项。

61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区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2.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事项。

62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区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2.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事项。

63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区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2.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13.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事项。

64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五款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区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2.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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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的。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2.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间距,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3.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5.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7.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有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度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第55条、56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消防救援大队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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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2021年第5号)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的。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2.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间距,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3.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5.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7.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有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度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第55条、56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消防救援大队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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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的。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2.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间距,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3.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5.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7.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有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度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第55条、56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消防救援大队下放事项。

68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的。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2.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间距,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3.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5.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7.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有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度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第55条、56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消防救援大队下放事项。

69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的。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2.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间距,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3.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5.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7.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有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度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第55条、56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消防救援大队下放事项。


70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的。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2.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间距,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3.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5.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7.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有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度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第55条、56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消防救援大队下放事项。

71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的。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2.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间距,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3.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5.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7.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有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度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第55条、56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消防救援大队下放事项。

72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的。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2.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间距,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3.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5.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7.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有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度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第55条、56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消防救援大队下放事项。

73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及相关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2.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临翔大队下放事项。

74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及相关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2.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临翔大队下放事项。

75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自用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 175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章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搭载其他乘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自用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及相关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2.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 175号)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临翔大队下放事项。

南美 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3.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3.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地质灾害险情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3.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3.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饲养动物开展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3.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3.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美 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第三点“规定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

2.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初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第三项科学制定标准,全面落实保障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预算,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第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初审)

《民政部 高法院 高检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医保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第二项规范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老年人福利补贴(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1.审核责任:对申请老年人福利补贴的对象依法进行审核。

2.管理责任:对已纳入老年人福利补贴的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

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老年人福利补贴。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临时救助的情形。

2.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3.审批责任:及时审批,按时办结。

4.给付责任:发放临时救助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1.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申请人及申请享受低保的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困难证明材料等材料)。

2.审批责任:进行审批,按时办结(予以批准,进行公布;不予批准,书面说明理由)。

3.监管责任:与临翔区民政局共同监管,定期核查,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管理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爆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1.受理责任:公示扶持或补助的条件、标准及申请程序,接受申请,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组织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需要报批的,按程序上报,作出决定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给付;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1.受理责任:公示受理条件和程序;

2.审核责任: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材料组织审查及核实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的及时出具审核意见。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美 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地质灾害险情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1.检查决定: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文书。同一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拣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2.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文书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文书。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并填写在检查文书中,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检查中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纠正,造成影响的;

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违法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的;

8.违反规定对同一被检查人开展重复检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农村住房建设检查

1.《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2.《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已形成建筑面积的,按已形成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因建房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

1.检查决定: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文书。同一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拣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2.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文书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文书。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并填写在检查文书中,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检查中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纠正,造成影响的;

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违法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的;

8.违反规定对同一被检查人开展重复检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第四十六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防汛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予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1.检查决定: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文书。同一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拣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2.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文书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文书。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并填写在检查文书中,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检查中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纠正,造成影响的;

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违法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的;

8.违反规定对同一被检查人开展重复检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1.检查决定: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文书。同一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拣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2.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文书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文书。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并填写在检查文书中,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检查中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纠正,造成影响的;

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违法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的;

8.违反规定对同一被检查人开展重复检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排水设施检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1.检查决定: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文书。同一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拣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2.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文书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文书。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并填写在检查文书中,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检查中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纠正,造成影响的;

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违法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的;

8.违反规定对同一被检查人开展重复检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三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检查决定: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文书。同一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拣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2.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文书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文书。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并填写在检查文书中,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检查中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纠正,造成影响的;

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违法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的;

8.违反规定对同一被检查人开展重复检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2.《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2.《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1.检查决定: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文书。同一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拣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2.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文书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文书。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并填写在检查文书中,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检查中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纠正,造成影响的;

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违法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的;

8.违反规定对同一被检查人开展重复检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2.《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古茶树保护管理检查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六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茶树保护管理工作;市、县(区)茶叶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栽培型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助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古茶树。

古茶树所有者、经营者有保护管理古茶树的责任和义务。

1.检查决定: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文书。同一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拣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2.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文书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文书。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并填写在检查文书中,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检查中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纠正,造成影响的;

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违法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的;

8.违反规定对同一被检查人开展重复检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古茶树保护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古茶树造成危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检查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 南汀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

(一)宣传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维护和清淤保洁工作;

(四)制止本行政区域内涉河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保护管理的其他职责。

南汀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南汀河保护管理工作。

1.检查决定: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文书。同一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拣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2.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文书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文书。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并填写在检查文书中,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检查中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纠正,造成影响的;

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违法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的;

8.违反规定对同一被检查人开展重复检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在南汀河保护管理工作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项目,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出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事件不及时依法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有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汀河流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乡村清洁检查

《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理委员会在乡村清洁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清洁设施;

(二)组织开展垃圾清扫、分类、转运、处理,污水收集、处理和公厕清洁维护;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清洁工作;

(四)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清洁义务,引导公众参与清洁公益义务劳动;

(五)宣传城乡清洁法律法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洁职责。

1.检查决定: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文书。同一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拣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2.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文书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文书。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并填写在检查文书中,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检查中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纠正,造成影响的;

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违法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的;

8.违反规定对同一被检查人开展重复检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四十四条 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城乡清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美 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予以登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生育登记《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夫妻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出生前或者出生后一年内,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对夫妻一方户籍在本辖区的居民生育登记申请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提报的居民生育登记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申请,进行生育登记;对不予许可的情况,说明具体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认定情况、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受理的材料不认真审查的;

3.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申请人违法予以行政确认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美 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裁决)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3年第17号,国土资源部令2010年第49号修正)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1.受理责任:公示受理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理责任:调查核实有关争议的情况;

3.裁决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落实裁决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执行裁决,督促不力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八十四条。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3年第17号,国土资源部令2010年第49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1.受理责任:公示受理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理责任:调查核实有关争议的情况;

3.裁决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落实裁决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执行裁决,督促不力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1.受理责任:公示受理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理责任:调查核实有关争议的情况;

3.裁决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落实裁决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执行裁决,督促不力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美 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自用船舶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第八条 乡(镇) 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实行属地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定期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二) 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三) 落实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 负责自用船舶的检丈、登记及其船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五) 负责渡口设置或者撤销的初审及上报工作;

(六) 依法制止非法造船、设渡、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

1.受理责任:公示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条件,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及时告知,不受理的告

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送达不予登记通知书。

4.送达责任:决定登记的,及时制作发放登记证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2.《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第三十二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1.调查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包括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明材料;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1.调查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包括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明材料;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不采取措施的; 2.在采取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殡葬设施建设审核

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的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公墓以及树葬用地。具体规划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林业、土地部门提出,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火化区内对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查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5、未及时转报市直主管部门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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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对备案人从事备案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申请规定条件;

5.在管理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后当场公布,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并将选举结果报告单副本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当选证书的样式全省应当统一。

选举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民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交村民委员会保存。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对备案人从事备案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申请规定条件;

5.在管理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一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备案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对备案人从事备案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申请规定条件;

5.在管理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一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2.《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

(三)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当选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1.受理责任:受理村民的反映、举报、控告或者主动发现问题;

2.核查责任:对反映、举报、控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3.处理责任:对问题属实的作出依照法律程序决定调查和处理方式。

4.移送责任:对涉嫌违法需要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按照法定程序移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2.《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一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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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1.组织责任: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公布责任:审计结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布;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003年第24号) 第十四条 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救助对象采取走访、问询、调查等方式,确认其救助资格;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救助条件未采取救助措施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采取救助措施的;

3.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地;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工作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审核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4.对审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侵犯合法权益;

6.经办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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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实施调解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记录。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可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

4.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调解通知书。告知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享有的申请司法确认权和诉讼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予以不予受理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

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调解事项申请予以受理的决定;

5.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6.在调解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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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1.准备阶段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结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实际,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制;

2.接收阶段责任:与县级相关部门对接,接收纳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法定行为相对人;

3.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级相关部门;

4.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五)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六)不履行报告义务的;

(七)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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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民间纠纷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1.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关矛盾纠纷。

2.调查处理责任:调查有关事实,听取矛盾纠纷各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3.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调解决定的;

3.在行政调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调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

2.《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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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权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七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调解阶段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如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可以向区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调解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调解的;

3.未按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地;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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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矛盾纠纷调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群众提出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查,并对统计调查结果不准确的事项进行改正;经核查无误的,应当及时向群众解释。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调解责任:召集相关部门、村委会及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调解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调解的;

3.未按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地;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七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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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1.检查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并进行调查取证。

2.处置责任: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对允许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3.监管责任:监管当事人履行整改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采取措施的;

2.在采取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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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1.审查责任:审查占用的土地是否符合规定;

2.决定责任:对存在违反规定的,作出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的决定

书并送达当事人;

3.督促责任:监督当事人退回土地。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予制止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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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畜禽规模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畜禽养殖户采取科学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2.检查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承担本辖区内水畜禽养殖管理工作,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处置责任: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了不及上报的;

2.因处置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工作中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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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1.审查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

2.处置责任:发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生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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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阶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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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建设验收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第二十二条 农村住房建设实行验收制度。农村住房建设完工后,建房单位或者村民个人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准建证最后一栏,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权属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组织验收。

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准建证;

(二)施工承包合同;

(三)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工匠签署的《质量保证书》。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验收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验收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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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62号)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公示结束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区相关部门。

4.监管责任:对廉租住房户进行年度的监督和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对不再符合的住户及时收回廉租住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通过初审受理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性;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62号)第三十二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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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运输船舶经营方式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第十六条 乡镇运输船舶以租赁、委托、合作、合伙等方式经营的,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并报乡(镇) 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条件,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及时告知,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送达不予登记通知书。

4.送达责任:决定登记的,及时制作发放登记证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通过初审受理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性;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申请人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2.《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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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道、村道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设置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车辆的治理,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固定超限检测站(点)。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1、调研启动阶段:新建、改扩建等乡村道路,对是否需要设置限高、限宽设施进行调研,根据实际在出入口规划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制定道路保护方案,加强交通安全宣传。

2、组织实施阶段:对确认需设置的,组织实施,组织人员开展道路保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工作。

3、事后监管责任:对乡村道路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定期开展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职责的;

2.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

3.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

4.截留、侵占和挪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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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审核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在县道和乡道上行驶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在村道上行驶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车辆和机具使用人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审核或者不予审核意见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核意见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审核的,制发审核文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审核申请或者不予审核意见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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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1.检查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并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调查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2.处置阶段责任:根据事实,依法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3.事后监督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整改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行为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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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州、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州、市、县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本条前三款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在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权限内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过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权限的,上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划拨或者有偿使用的,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用地在0.4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用地在0.4公顷以上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权限批准。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送达责任:按照规定核准符合条件的审核同意后,向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事后监管责任: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制止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查通过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查通过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查通过的;

4、弄虚作假报批土地,不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6、未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原则实施土地监督检查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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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通过初审受理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性;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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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转送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区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地;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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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到场,充

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

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决定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调解协议书。

4.送达责任: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协议书,并告知当

事人的权利。

5.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调解协议书的有关内

容。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调解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调解的;

3.未按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地;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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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初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通过初审受理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性;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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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1.预防责任: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控制责任: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3.日常防控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控制;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辖区内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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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防治三类动物疫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1.组织责任:建立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的工作预案,落实工作队伍、经费、设备设施等工作条件;

2.处置责任:根据预案实施现场处置;

3.报告责任:有关情况需要报告的,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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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畜禽收集、处理并溯源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第六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1.检查责任:组织人员对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的死亡畜禽进行排查。

2.处置责任: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收集的死亡畜禽进行处理并溯源。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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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管理及捕杀狂犬、野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1.建立机制责任:在区级相关部门指导下,协同辖区各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机制;

2.组织实施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辖区内养犬管理,并排查辖区内狂犬、野犬情况;

3.应急处置责任:依举报或排查结果,按照规定捕杀狂犬、野犬,并将相关情况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或工作不力的;

2.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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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2.《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协调重大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

2.保护责任: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3.治理责任: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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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2016年第9号)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依法受理接受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的申请;

2.核查责任:启动核查程序,依法实施调查核实;

3.信息通报责任: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通报核查情况等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查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做出核查决定后,未及时通报的;

5.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地;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2016年第9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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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复核登记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48号)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抚恤优待对象,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生活补助费领取证,并凭证发给生活补助费。

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核实相关信息。

3、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区级民政审批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查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做出核查决定后,未及时上报区级审批部门的;

5.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地;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2.《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48号)第二十一条

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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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区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地;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十一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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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兵役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2.《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辖区的征兵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兵役机关的安排,设立兵役登记站,具体承办本单位、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兵役机关的要求,从应征公民中确定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下达的送检人数和要求,组织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并如实反映既往病史及家族病史。

第二十五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民(居民)委员会、职工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逐级政审,根据需要相关地区、单位可以联合交叉审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按照审核结果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4.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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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核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区级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地;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第二十五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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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汀河流域制止涉河

违法违规行为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 南汀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

(一)宣传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维护和清淤保洁工作;

(四)制止本行政区域内涉河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保护管理的其他职责。

南汀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南汀河保护管理工作。

1.检查决定: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文书。同一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拣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2.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文书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文书。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并填写在检查文书中,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检查中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纠正,造成影响的;

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违法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的;

8.违反规定对同一被检查人开展重复检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在南汀河保护管理工作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项目,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出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事件不及时依法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有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汀河流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