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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临沧市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0号)
发布日期:2019-06-20 10:25 作者:临翔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44 字体:【

  临沧市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市监罚(2019)第 10 号

  当事人: 云南谷春茶业有限公司等77户企业(名单附后);

  登记机关: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对未按规定报送企业年报的77户企业于2019年2月27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立案调查的79户企业中,有2户企业在听证公告发出后办理了年报补报手续,按照《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流程优化工作试点的通知》(云工商企监字〔2018〕7号),依法终止调查。

  云南谷春茶业有限公司等77户企业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未在登记注册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未办理纳税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云南谷春茶业有限公司”等63户企业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临沧亿度网吧”等14户企业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所指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为证明云南谷春茶业有限公司等77户企业的上述行为,办案人员收集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证明材料;

  证据二:未依法报税的证明材料;

  证据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云南谷春茶业有限公司”等63户企业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临沧亿度网吧”等14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听证告知文书,我局于2019年4月17日通过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以公告送达方式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但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均未申请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即视为放弃该权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内向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77户吊销名单.xls

   

  

  临沧市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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