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随着临翔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一方面,需要合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资源,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要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流转等行为,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耕地保护,实现节约集约用地。为解决这些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临翔区实际情况,起草了本管理办法。
二、起草目的
(一)规范管理集体建设用地
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在取得、使用、建设、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流程,消除管理中的模糊地带,避免因管理不规范导致的土地资源浪费、违规使用等问题,使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有章可循。
(二)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
通过合理规划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预留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等措施,保障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村产业等发展所需的土地资源,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土地要素支撑。
(三)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
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使用要求等,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土地使用者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土地使用符合公共利益和规划要求。
(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在集体建设用地的选址、规模控制等方面,强调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引导农村产业发展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总则部分
1. 适用范围与管理职责分工
明确本办法适用于临翔区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管理活动。规定区自然资源局在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中的核心职责,包括准入论证、选址、报批、规划审批、登记发证等工作;同时明确科技、工信、发改等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监管服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具体工作,形成了多部门协同、分层管理的模式,确保管理工作全面覆盖、有序开展。
2.选址与规模控制要求
详细阐述了集体建设用地选址应遵循的条件,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对集体建设用地规模进行了严格规范,按照国家和省用地定额标准执行,并针对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用地的布局提出了具体指导,如不同规模项目的用地聚集方向,旨在合理引导土地利用方向和规模,保障乡村建设科学有序发展。
3.建设用地分类管理原则
将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明确存量建设用地可入市流通的性质和新增建设用地的使用原则,为后续针对不同类型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提供了分类依据,使管理更加具有针对性。
(二)存量建设用地入市条件及程序
1. 准入流程
详细规定了存量建设用地报批使用前的区政府准入流程,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开始,依次经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研究、区自然资源局规划符合性审查、农用地转用方案拟订与报批、区政府领导审批等多个环节,直至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且确保产权明晰、具备动工建设条件,形成了一套完整、严格的准入程序,保障存量建设用地入市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审查要点
明确规定入市土地不得用于建设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要纳入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这一规定旨在保障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符合公共住房政策导向,防止土地被违规用于房地产开发等不符合规划的用途。
(三)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流程
1.申报主体与村民参与要求
规定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申报主体,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合办企业的情况,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的投资比例要求,以确保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符合集体利益主导原则。同时强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同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通过并形成会议决议,充分保障了村民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决策中的民主权利。
2.报批与审批程序细节
详细说明了申报主体向区自然资源局报送资料后,申报农用地转用手续以及后续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拨用手续的流程,包括填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拨用方案呈报表》和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复、土地权属证明、乡(镇)专题会议纪要、村民会议记录等一系列附件资料,使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流程清晰、可操作性强,便于申报主体和管理部门执行。
3.费用承担与后续建设管理要求
明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过程中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费用和涉及的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指标费用等相关费用由申报主体自行承担,合理划分了费用承担责任。同时对集体建设用地获批后的各个建设阶段提出要求,包括可研阶段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与审查、施工许可申请、竣工验收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确保项目建设全流程合法合规。
(四)监督管理部分
1.土地使用权流转与抵押规范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开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时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进行严格限制,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单独转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建筑物抵押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不得单独抵押,并且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对于企业破产、被兼并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也规定了相应条件,通过这些规定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抵押的规范性,维护集体土地权益和土地利用的稳定性。
2.负面清单管理内容
针对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详细列出了多项禁止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情形,包括地质灾害、山洪沟道、洪涝灾害危险区、未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污染地块、交通设施等安全控制区范围内土地、权属不清晰的宅基地和建设用地、违规用于房地产开发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违规使用等情况,通过负面清单管理有效避免土地利用中的安全隐患和不符合规划用途的问题,保障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3集体建设用地收回情形与处理
全面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多种情形,如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因撤销或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停产或项目烂尾、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闲置等,并针对不同情形说明了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以及土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理方式,同时提到对按规定收回的情况给予适当补偿,通过这些规定保障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避免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4.违规行为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
针对集体建设用地申报主体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权人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未按批准用途或未报规报建等违规行为,规定了由区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查处的措施;同时对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在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过程中履职不力、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明确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通过这些规定强化了对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和约束,保障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五)附则部分
明确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试行期 3 年,并规定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为办法的实施和后续调整提供了时间范围和解释依据。
四、政策依据
本办法的起草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同时充分考虑了临翔区在乡村发展、土地利用现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确保政策既符合上位法要求,又能切实指导本地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实践。
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