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 号)、《云南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区自然资源局起草了《临翔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1月23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单位: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联系地址:临翔区迎宾路113号,邮编:677000
联系人:申芳,联系电话:2153358,邮箱:lxqgtzyj@163.com,传真 :2153358。
附件:《临翔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翔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全力服务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临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使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经依法批准用于乡(镇)、村(社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兴办企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临翔区范围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建设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准入论证、选址、报批、规划审批、登记发证等相关工作;科技、工信、发改、农业农村、交运、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准入的申报及土地使用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应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用地定额标准要求。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用地原则上要划入村庄建设边界,超过50亩的项目向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内聚集,50亩以下的要向乡(镇)城镇开发边界或规模较大的农村居民点村庄建设边界内聚集。
第七条 为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国土空间规划预留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规划指标,重点支持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助力打造“接二连三”全产业链;每年安排约10%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村产业等乡村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能满足用地需求的,由区政府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第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可以入市流通,新增建设用地取得后按相关政策法规使用。
第二章 存量建设用地入市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报批使用前,必须经区政府准入通过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准入流程如下:
(一)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经专题会议研究后,签署同意申请意见,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项目已纳入“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出具规划符合性说明,未纳入但经论证符合用地规划要求的,按照《云南省村庄规划动态调整管理规则(试行)》纳入村庄规划;
(四)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区自然资源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署审批资料拨用集体建设用地。
(六)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产权明晰、补偿到位、权属无争议、未出租或抵押,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地上附着物权利的,具备动工建设条件。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准入审查内容及要点:
入市土地不得用于建设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入市土地应一并纳入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第三章 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流程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申报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50%,或者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第十二条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需本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备齐集体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后,报送区自然资源局,由区自然资源局按照批准权限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四条 农用地转用手续获批后,申报主体填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拨用方案呈报表》,分别由项目所在地村(社区)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自然资源局、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批,依规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拨用手续。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填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拨用方案呈报表》时,应同时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复、土地权属证明、乡(镇)专题会议纪要、村民会议记录、村民会议决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提供合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股东控股明细)、项目审批(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勘测定界图等附件资料。
第十六条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费用和涉及的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指标费用等相关费用由申报主体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获批后,可研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申报主体应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提交临翔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和办理规划许可,项目开工前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以集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租赁、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转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抵押。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人破产、被兼并时,经有权政府批准并按处置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价补缴地价款的,所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
第十九条 对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实行乡村建设负面清单管理,鼓励在符合集体建设用地负面清单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一)不得利用地质灾害、山洪沟道、洪涝灾害危险区的存量建设用地。
(二)不得利用未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污染地块用于工业、商业、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
(三)不得利用交通设施、电力设施、易燃易爆物品输送存放地等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的存量建设用地。
(四)不得利用权属不清晰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
(五)不得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城镇居民住宅、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变相买卖宅基地。
(六)不得违规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
(七)不得擅自将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和商业等生产经营用途。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程序注销土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二)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三)由于企业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导致停产或项目烂尾的,经协商后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土地闲置的认定、预防、监管等,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处理。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撤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决定,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再使用该宗集体建设用地,该宗集体建设用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项目用地实施情况监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上述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申报主体不能按原准入土地用途进行建设,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申报主体须重新经区政府研究准入并形成新的准入意见。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涉及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未按批准用途、未报规报建等违规行为,由区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在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过程中履职不力、监管不到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