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临翔市监处罚〔2024〕37号 |
案件名称 |
临翔区某隆百货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品专用权案 |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
临翔区某隆百货商行 |
违法事实 |
2024年3月15日,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临翔区某隆百货商行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茅台内供”酒。经查明,当事人购进售卖的酱香型茅台内供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
违法类型 |
侵犯注册商品专用权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执法决定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没收涉嫌商品17瓶;罚款人民币10000(壹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
执法机关名称 |
临沧市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执法结案日期 |
2024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