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美 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27号)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搜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27号)第三十三条。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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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搜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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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搜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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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搜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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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搜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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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搜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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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搜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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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调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处罚决定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听证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行政处罚的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自然资源局下放事项。 |
09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调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处罚决定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听证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行政处罚的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自然资源局下放事项。 |
10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1.调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处罚决定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听证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行政处罚的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自然资源局下放事项。 |
11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1.调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处罚决定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听证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行政处罚的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自然资源局下放事项。 |
12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1.调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处罚决定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听证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行政处罚的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自然资源局下放事项。 |
13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省政府规章:《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民政局下放事项。 |
14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省政府规章:《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款: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第二款: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民政局下放事项。 |
15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民政局下放事项。 |
16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自行转让、买卖墓地使用权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第十七条第四款: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民政局下放事项。 |
17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民政局下放事项。 |
18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民政局下放事项。 |
19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立案:对初步判定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进行报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并保存,制作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由被调查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报批; 5、告知并听取意见:在作出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6、执行:完成法定程序后,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并载明履行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7、结案和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进行报批。结案后30日内,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按要求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法律文书和财政罚没款专用票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款专用票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加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而不组织的; 10、行政处罚过程中有贪腐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综合执法局下放事项。 |
20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省级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菜叶等废弃物的,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立案:对初步判定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进行报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并保存,制作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由被调查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报批; 5、告知并听取意见:在作出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6、执行:完成法定程序后,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并载明履行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7、结案和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进行报批。结案后30日内,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按要求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法律文书和财政罚没款专用票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款专用票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加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而不组织的; 10、行政处罚过程中有贪腐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综合执法局下放事项。 |
21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省级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拖拉机、畜力车、板车进入大中城市收集、清运垃圾、粪便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立案:对初步判定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进行报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并保存,制作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由被调查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报批; 5、告知并听取意见:在作出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6、执行:完成法定程序后,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并载明履行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7、结案和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进行报批。结案后30日内,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按要求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法律文书和财政罚没款专用票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款专用票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加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而不组织的; 10、行政处罚过程中有贪腐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综合执法局下放事项。 |
22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省级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立案:对初步判定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进行报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并保存,制作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由被调查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报批; 5、告知并听取意见:在作出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6、执行:完成法定程序后,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并载明履行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7、结案和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进行报批。结案后30日内,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按要求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法律文书和财政罚没款专用票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款专用票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加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而不组织的; 10、行政处罚过程中有贪腐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综合执法局下放事项。 |
23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省级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立案:对初步判定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进行报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并保存,制作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由被调查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报批; 5、告知并听取意见:在作出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6、执行:完成法定程序后,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并载明履行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7、结案和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进行报批。结案后30日内,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按要求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法律文书和财政罚没款专用票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款专用票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加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而不组织的; 10、行政处罚过程中有贪腐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综合执法局下放事项。 |
24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瓦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省级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立案:对初步判定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进行报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并保存,制作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由被调查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报批; 5、告知并听取意见:在作出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6、执行:完成法定程序后,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并载明履行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7、结案和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进行报批。结案后30日内,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按要求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法律文书和财政罚没款专用票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款专用票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加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而不组织的; 10、行政处罚过程中有贪腐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综合执法局下放事项。 |
25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 |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 1、案前审查: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立案:对初步判定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进行报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并保存,制作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由被调查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报批; 5、告知并听取意见:在作出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6、执行:完成法定程序后,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并载明履行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7、结案和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进行报批。结案后30日内,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按要求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法律文书和财政罚没款专用票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款专用票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加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而不组织的; 10、行政处罚过程中有贪腐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综合执法局下放事项。 |
26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立案:对初步判定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进行报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并保存,制作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由被调查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报批; 5、告知并听取意见:在作出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6、执行:完成法定程序后,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并载明履行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7、结案和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进行报批。结案后30日内,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按要求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法律文书和财政罚没款专用票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款专用票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加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而不组织的; 10、行政处罚过程中有贪腐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综合执法局下放事项。 |
27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立案:对初步判定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进行报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并保存,制作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由被调查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报批; 5、告知并听取意见:在作出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6、执行:完成法定程序后,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并载明履行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7、结案和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进行报批。结案后30日内,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按要求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法律文书和财政罚没款专用票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款专用票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加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而不组织的; 10、行政处罚过程中有贪腐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综合执法局下放事项。 |
28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立案:对初步判定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进行报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并保存,制作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由被调查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报批; 5、告知并听取意见:在作出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6、执行:完成法定程序后,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并载明履行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7、结案和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进行报批。结案后30日内,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按要求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法律文书和财政罚没款专用票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款专用票据的,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加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而不组织的; 10、行政处罚过程中有贪腐行为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综合执法局下放事项。 |
29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
30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
31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
32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 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
33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 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 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
34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 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 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
35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
36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 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 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
37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 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 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
38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 期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
39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未按规定实行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 期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
40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 期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
41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基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的;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 成分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
42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
43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
44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农业农村局下放事项。 |
45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区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水务局下放事项。 |
46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区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水务局下放事项。 |
47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搜集证据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本和高秆作物。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区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水务局下放事项。 |
48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4 年7月27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区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水务局下放事项。 |
49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4 年7月27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退耕,植树育草。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区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水务局下放事项。 |
50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集中式饮水工程禁止事项的处罚 | 《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21年第220号》第十九条: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净化消毒设施、泵站、蓄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垃圾等污染物,禁止建设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影响水质的生活生产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区水政监察大队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区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水务局下放事项。 |
51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区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2.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事项。 |
52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区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2.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事项。 |
53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区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2.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事项。 |
54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区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2.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事项。 |
55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区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2.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事项。 |
56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法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区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2.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事项。 |
57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 积肥,烧地(田)埂、甘蔗 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 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法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区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2.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事项。 |
58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擅自调换林地行为的处罚 | 法律: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为有利于经营管理,相互之间调换林地使用权的,须签订调换林地协议书,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林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第二款 擅自调换林地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流失、破坏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区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2.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1997年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根据《省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征地拆迁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省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等修订)。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事项。 |
59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区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2.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事项。 |
60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区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2.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事项。 |
61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区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2.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13.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事项。 |
62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五款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区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 7.执行阶段: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2.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私分或截留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形成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事项。 |
63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的。 |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2.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间距,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3.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5.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7.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有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度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第55条、56条。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消防救援大队下放事项。 |
64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2021年第5号)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的。 |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2.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间距,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3.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5.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7.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有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度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第55条、56条。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消防救援大队下放事项。 |
65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的。 |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2.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间距,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3.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5.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7.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有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度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第55条、56条。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消防救援大队下放事项。 |
66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的。 |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2.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间距,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3.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5.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7.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有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度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第55条、56条。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消防救援大队下放事项。 |
67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消防条例》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的。 |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2.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间距,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3.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5.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7.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有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度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第55条、56条。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消防救援大队下放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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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的。 |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2.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间距,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3.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5.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7.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有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度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第55条、56条。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消防救援大队下放事项。 |
69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的。 |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2.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间距,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3.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5.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7.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有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度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第55条、56条。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消防救援大队下放事项。 |
70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的。 |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2.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间距,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3.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5.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7.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有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度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第55条、56条。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区消防救援大队下放事项。 |
71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及相关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2.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临翔大队下放事项。 |
72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及相关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2.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临翔大队下放事项。 |
73 | 南美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 对自用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 175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章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搭载其他乘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自用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及相关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2.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 175号) | 1.咨询或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电话:0883-3066195);2.纪检监察投诉:南美乡纪委(电话:0883-3066195); 3.信函投诉:南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4.网站:http://www.ynlx.gov.cn/zfxxgk/fdgd/xzxxzl/nmx.htm 5.邮箱:nmx2790001@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翔政办字〔2023〕42 号),承接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临翔大队下放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