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科学配置行政处罚职能, 巩固和提升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成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决定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明确集中范围
授权省司法厅在协调省直有关部门认真审核论证基础上, 向社会公布«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对行政执法领域中易发现、易处理、专业技术要求低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相对集中行使.除乡镇(街道)一级外, 全省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区可以在«指导目录»内, 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选取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河湖管理、湿地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实施.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实施与城市管理相关的事项, 河湖、湿地管理等机构主要实施与自身职责相关的事项, 未被选取的事项仍由原行政职能部门实施.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与选取事项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
二、规范审批程序
各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 «指导目录»内初选, 征求见后, 报同级政府或者管委会审定, 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实施.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 按照本级政府或者管委会的要求出具协调意见.各地选定的事项目录以及补充的相关依据应当逐级报省司法厅备案.对 «指导目录»外各地急需集中的特殊事项, 由各地政府或者管委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内容动态调整
«指导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各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调整建议提出审核意见.调整建议涉及事项增减的, 审核意见应当经同级政府或者管委会同意, 逐级报省司法厅复核, 由省司法厅协调省直有关部门认真审核论证, 达成一致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变更、政府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形, 需要调整 «指导目录»且事项范围不变的, 审核意见径报省司法厅, 由省司法厅复核调整后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依据发生变更、«指导目录» 尚未调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律适用规则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厘清职责边界
行政处罚权事项集中行使后, 不影响集中前原行政职能部门的上级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原行政职能部门应当继续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防止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相互脱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与原行政职能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选取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已按照 «云南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赋权乡镇(街道)行使的,由有关乡镇(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 其余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由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五、认真组织实施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省人民政府之前同意各地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审批文件同时废止。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平稳完成事项选取、交接等相关工作。交接前未完成的案件由原办理部门继续办理,并依法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