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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村彝族傣族乡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耕地上种植水果甘蔗的通告


来源: 时间:2024年01月18日 19:4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守好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现就禁止在平村乡辖区范围内耕地上种植水果甘蔗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耕地上种植水果甘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及《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粮食生产的通告》《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临翔区2023/2024年甘蔗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文件要求,自20241月起,平村乡范围内耕地上不得新植水果甘蔗。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对已经非农化、非粮化的,尽快复耕粮食作物,并同步实施耕地质量提升,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二、及时组织开展排查整治

按照全面摸清底数、坚决遏制增量的原则,各村、各部门要全面排查辖区水果甘蔗种植面积,地块性质。在2024125日前完成排查,根据排查结果,细化整改措施,建立台账,明确目标,分类施策,有序化解存量、坚决防止增量。同时要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监管核查,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整改一起。

三、整改期限

凡在我乡辖区范围内占用耕地种植水果甘蔗的企业和个人(包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于2024218日以前全面完成水果甘蔗存量销号。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翔区平村彝族傣族乡人民政府

              202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