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取消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非税〔2018〕14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工作的通知》(云财非税〔2018〕18号)及《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沧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清退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设立工作方案的通知》(临自然资〔2019〕134号)有关要求,对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和矿山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不予退还,相关保证金统一缴入县(区)财政账户,由矿山所在地政府专项用于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由县(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监督管理好相关资金使用,若今后矿业权人主动按标准履行完成恢复治理义务的,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退款”等相关规定。经核实,临翔区17个矿山(子账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共866070.55元及利息(按银行结转时计算)不予退还,现将名单公示如下,对公示相关事项有疑异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逾期视为无异议。
公示期:自2022年8月25日至2022年9月10日。
联系电话:2153576
附件:临翔区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不予退还名单
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