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
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测绘质量、测绘资质、涉密测绘成果、地理信息安全检查 | 测绘资质单位;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法人或其他组织;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云南省测绘条例》第四十三条; 《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十条;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第二十条; | 临翔区自然资源局 | 区县级 | |
2 |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采矿权人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土地复垦条例》第五条;《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 临翔区自然资源局 | 区县级 | |
3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检查 | 矿业权人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第五条 | 临翔区自然资源局 | 区县级 | |
4 | 对土地使用权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为的行政检查 | 土地使用权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十九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临翔区自然资源局 | 区县级 | |
5 |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检查 | 地质勘查单位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 | 临翔区自然资源局 | 区县级 | |
6 | 对从事城乡规划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的行政检查 | 城乡规划资质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三十条;《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四章二十二条 | 临翔区自然资源局 | 区县级 | 规划 |
7 | 对临时使用土地许可、内容、期限的行政检查 | 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一条、《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4】3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临时用地审批指引(2025版)>的通知》(云自然资利用【2024】505号) | 临翔区自然资源局 | 区县级 | |
8 | 对地质灾害监测的行政检查 | 从事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或个人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七条 | 临翔区自然资源局 | 区县级 | |
9 | 对矿业权人是否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的行政检查 | 矿业权人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二十三条 | 临翔区自然资源局 | 区县级 | |
10 | 对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开展行政检查 | 未经审批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法人单位、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临翔区自然资源局 | 区县级 | |
11 |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 地质灾害设计、施工单位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七条;《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六条 | 临翔区自然资源局 | 区县级 | |
12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和收藏单位的检查 |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和收藏单位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 | 临翔区自然资源局 | 区县级 |
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行政执法部门所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包括纳入市场监管领 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和未纳入的事项。
2. “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参考《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 项清单编制口径和标准》中“抽查事项”“检查对象”的填报指南。
3. “检查依据”精确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4.“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根据检查依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