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翔区卫生健康局涉企检查行政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 临翔区卫生健康局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2 |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监督管理和纠纷预防处置等工作。 | 临翔区卫生健康局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3 | 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单位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临翔区卫生健康局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4 |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临翔区卫生健康局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