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谷春茶业有限公司等77户企业:
经核查,云南谷春茶业有限公司等77户企业(名单附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以上,且没有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纳税登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17日在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已依法作出吊销上述77户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向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