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恒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罗正清与临沧恒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 (临翔劳人仲案字〔2025〕第32号 ) ,因与你 (单位) 无法联系(多次电话联系未接听,营业地点无人在经营),本委于2025年6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并于2025年7月24日15时开庭审理此案,因你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 ( 单位 )公告送达临沧市临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结果: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公告日期: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