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云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健全衔接配合机制,推动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任务分工,落实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信访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工商联、省税务局等1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司法厅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司法厅厅长担任召集人,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司法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司法厅分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副厅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要求或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省委、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省司法厅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有关问题,及时提出需要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有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