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蚂蚁堆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的区别
日期:2026-06-22 17:46 来源:蚂蚁堆乡 浏览:5次 字体:【

一、划拨

1、取得方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无偿或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2、划拨主体: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3、使用期限: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政府可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4、土地用途:主要用于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


5、处置权:原则上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将转让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后,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二、出让

1、取得方式:土地使用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协议出让方式,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2、出让主体: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3、使用期限:4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5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70年(居住用地)、5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


4、土地用途: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工业、商业、住宅等。(用途需符合出让合同和规划要求,改变用途需批准)


5、处置权:在符合出让合同约定和完成法定投资开发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三、转让

1、取得方式:二级市场交易,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2、转让主体:原土地使用权人。


3、使用期限: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4、土地用途:原则上与原出让合同一致。若需改变用途,需经规划部门和原批准机关批准,并重新签订或变更出让合同。


5、前提条件:(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是以出让方式取得;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需先经批准并办理出让手续或上缴土地收益。 (2)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3)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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