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单位:
《临翔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翔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4〕11 号)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结合临翔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和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要求,坚持保护为先、治污为重、扩绿为基、转型为要、发展为本,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着力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强化面源污染治理防控,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持续改善空气质量。
到2025年,临翔区城市PM2.5浓度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以内,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完成省级、市级下达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
二、重点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优化产业结构。
1.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配合。以下均需各乡镇、街道配合,不再列出)
2.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全力推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不予审批限制类新建项目,按照要求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进行升级改造。(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依法淘汰关停一批经改造升级后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仍然达不到标准的中小型传统制造业企业,施行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推广替代力度。(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较2020年提高4个百分点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以上。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推动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推动工业炉窑使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进行替代。(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交通结构。
1.优化货物运输结构。推进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铁路、多式联运总周转量较上一年增长5%。(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机动车清洁化进程。在涉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力争到2025年,实现辖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基本覆盖。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对车检机构的监管执法。(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临翔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非道路移动源治理力度。加快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码头、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提高岸电使用率。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注重加强油品全环节监管,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着力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加大查处力度。(区发展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面源污染治理精细化水平。
1.持续推动扬尘污染治理管控。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大对城市公共裸露地面地块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到2025年,城镇装配式建筑和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建筑占新开工建筑面积比重达30%;主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5%左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予以关闭。(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区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管控力度。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结合实际对秸秆禁烧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进行精准划分。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地方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管控。(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多污染物减排。
1.加强 VOCs全过程综合治理。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强化企业日常监管,及时督促企业做好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 VOCs废气收集处理工作。(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进一步推进石灰、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入治理餐饮油烟和恶臭异味。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加强对恶臭异味扰民问题的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露天烧烤、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推广低蛋白日粮技术,在适宜地区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及粪污输送、存储、处理设施封闭管理。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氨逃逸防控。(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督。
1.提升监测监控能力。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优化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平台。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区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监管执法。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提升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等监督执法装备。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牵头,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科技支撑。推动 VOCs等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多污染物系统治理等技术装备应用。到2025年,完成临翔区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并定期更新。(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落实政策体系。
1.落实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政策。落实国家峰谷分时电价、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等政策。按照国家部署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予以倾斜,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加强城市空气质量管理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冬春季聚焦PM2.5、夏秋季聚焦PM2.5和 O3,开展集中联合攻坚管控。到2025年,臭氧前体物氮氧化物和 VOCs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全区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明确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坚决遏制重污染天气。(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临翔公路分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沧支队临翔大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临翔大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同落实任务分工。
(二)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在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加强对重点乡(镇、街道)、区域和重点行业的监督帮扶。
(三)推进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四)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相关政策举措与大气环境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推进治污减排。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鼓励公众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