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翔政办字〔2023〕4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乡镇(街道)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80号)精神,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基本职权,向乡(镇、街道)赋权扩能,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临翔区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清单》予以公布,请加强统筹协调,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筹抓好乡(镇、街道)扩权赋能和权责清单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全面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要严格工作程序,认真研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区级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积极支持、指导乡(镇、街道)扩权赋能和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业务培训和监督规范工作,明确权力下放后的权责关系,确保下放事项运行顺畅高效。
二、精准编制权责清单,依法依规做好权责清单的审定、公布、实施和动态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逐一明确各项行政职权事项的对应责任,严格按照事项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及备注的格式要求,规范补齐11个基本要素,统一形成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并做好权责清单的审定、公布、实施和动态管理。
三、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行政职权运行的有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
区直单位要加强乡镇(街道)履职能力建设,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积极推动人员力量和公共服务资源向乡(镇、街道)流动,做到权随事转、人随事转、钱随事转,推动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要建立完善乡(镇、街道)行政权力运行、保障和监督机制,梳理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基本要素和办事指南,明晰区乡两级权责关系、职责分工,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培训、配套保障和行使权力监督,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有监督。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所承接的行政权力,做好下放事项的承接配套工作,明确承接的具体机构、人员力量,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提升管理和服务效能,确保赋权事项接得稳、用得好。
2023年11月底前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组织涉及赋权的区级部门与各乡(镇、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明确政策解读、业务培训、权限配置等保障支持,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2023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的公布和本次赋权工作总结。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将适时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对我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附件:1.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临翔区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清单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承接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在临翔区乡(镇、街道)实施的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古茶树保护管理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 |
2 |
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检查 |
行政检查 |
南汀河流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 |
3 |
南汀河流域制止涉河违法违规行为 |
其他行政权力 |
南汀河流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 |
4 |
乡村清洁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 |
附件2
临翔区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清单
序号 |
原区级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区自然资源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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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教育体育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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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民政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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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民政局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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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民政局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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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民政局 |
对自行转让、买卖墓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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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民政局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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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民政局 |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
9 |
区自然资源局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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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自然资源局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
11 |
区综合执法局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12 |
区综合执法局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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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区综合执法局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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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区综合执法局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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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区综合执法局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
16 |
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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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区综合执法局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0年第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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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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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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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区综合执法局 |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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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临翔大队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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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临翔大队 |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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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临翔大队 |
对自用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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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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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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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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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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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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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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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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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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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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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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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未按规定实行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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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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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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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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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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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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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区水务局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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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区水务局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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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区水务局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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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区水务局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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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区水务局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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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区水务局 |
对集中式饮水工程禁止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21年第2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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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区林业和草原局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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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区林业和草原局 |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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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区林业和草原局 |
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14号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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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区林业和草原局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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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区林业和草原局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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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区林业和草原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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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区林业和草原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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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区林业和草原局 |
对擅自调换林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14号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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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区林业和草原局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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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区林业和草原局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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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区林业和草原局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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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区林业和草原局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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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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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2021年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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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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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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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消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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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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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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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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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区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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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区自然资源局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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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区自然资源局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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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区自然资源局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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