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03号
临沧和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生平
临沧和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3月16,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你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1套HZS180混凝土搅拌系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21年3月1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3月1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二)2021年3月16日现场照片(4页);
(三)临沧和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法定代表人李生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和顺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价》复印件1份;
(七)临沧和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搅拌站产品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新建的混凝土搅拌系统项目属于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应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之规定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要求,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4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03号)、2021年4月15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新建HZS180混凝土搅拌系统的建设行为;
2.按新建1套HZS180混凝土搅拌系统总投资额160万元人民币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停止新建HZS180混凝土搅拌系统的建设行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展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