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临翔区糯雅餐饮店
临翔区糯雅餐饮店: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田安梅、胡早玲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临翔劳人仲案字〔2024〕50号、51号),出现案件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邮寄送达你单位,且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翔劳人仲案字〔2024〕50号、5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终局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临翔区糯雅餐饮店支付申请人田安梅工资3200元;二、被申请人临翔区糯雅餐饮店支付申请人胡早玲工资320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