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临翔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则,优化审查方式,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量,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 73号)、《云南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云竞争审办发〔2020〕7 号)要求,决定建立我区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原则
由临翔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实施公平竞争抽查工作,每年12 月以前定期对本级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涉及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抽查坚持以网上随机抽查为主、以查促改为辅的原则进行。通过抽查,及时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动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开展,不断提高审查质量。
二、抽查范围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三、抽查方式
临翔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单位抽查以县政府名义以及区直各部门名义制定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网上抽查。通过各部门政务网站抽查,抽查数量按照或参照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要求执行。
(二)重点抽查。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多发的行业和部门进行重点抽查,保证抽查的覆盖面。临翔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存在问题较少或者问题集中的部门确定一个开展重点检查,保证抽查工作的科学性。
(三)实地核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通过网上抽查和重点抽查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及时开展实地核查。
四、结果处理
(一)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
(二)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三)属于例外规定的,要及时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对没有按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没有填制公平竞争审查表的部门提出整改要求。
(五)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发函要求整改;对涉嫌构成行政垄断的,由临翔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程序逐级上报市、省局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
(六)抽查结果根据情况报送同级政府,并抄报上一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临翔区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表
临翔区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表
抽查时间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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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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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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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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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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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查的政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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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领域 |
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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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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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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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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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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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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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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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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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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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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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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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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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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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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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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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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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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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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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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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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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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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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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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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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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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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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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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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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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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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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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出的存在问题交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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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意见 |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