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最基础的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俗称590号令,作为主框架的法规,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最基本的前提、最基本的流程。
一、征收需要满足适用的前提条件:为公共利益。
只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即非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征收单位及个人的房屋。依据《征补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此条文与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我国民法典物权篇第四条遥相呼应,即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于被征收人特别是普通的老百姓来讲,房屋是最核心最重要最密切的财产权利,所以《征补条例》第八条划定了征收方在征收时的权利边界。具体如下: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于第(四)项、第(五)项对应的实务中往往会出现“棚户区”,这是指城市区建设范围内平方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差、脏、乱的区域。这是国务院相关的概括性规定,其实各地方还有更具体、更明确的界定标准。征收方在开展征收活动中,如果不是为了修路、建医院、学校等方面,而是以此实施商业开发,那么需要被征收人有最初步的判断。那么如何判断自己的房屋属于不属于“棚户区”的范围?可以结合上述所说的征收前提条件和本地区对于棚户区的界定标准来判断,发生在自己房屋区域内的征收活动,是否是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实施商业开发这样的事实,如果是这样做为获取商业利益的,自然是违法不符合为公共利益,故不应当实施征收活动。
二、征收主体问题。
《征补条例》规定的主体:主要包括征收决定主体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以及被征收人。涉及本条例的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即征收决定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这就表明我们在被征收的过程中,发生了或者遇到了房地产公司介入,根据相关征收主体方面的相关规定,可以行使相应的查处方面的权利。因为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征收主体已划定为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取得合法的征收文件才可以实施征收拆迁,所以说如果有盈利机构加入征收拆迁,那在主体方面在法律层面上来说是有问题的。
三、征收决定的作出。
征收决定相当于原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简单来说,没有征收决定也不能实施征收。而征收决定作出的前提基础:
1. 公共利益
2. 四规划一计划,这是指征收活动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如果是旧城区改建项目还需要符合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 征收调查统计,即征收之前征收方对被征收区域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统计,确定房屋权属、区位、坐落、面积等信息,尤其是要对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区分合法建筑和违法建筑。实践中在征收最开始,是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上门测量房屋,并要求大家签字。在这个阶段签字时,需要看清楚对于重大事项(如面积)与自己实际情况不相符时一定不能贸然签字,需要我们要求修改并修改至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时才能签字,否则,后续会影响赔偿认定的问题。
4. 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5. 公布方案、征求意见、论证方案、批准通过方案
6. 社会风险评估。只有社会风险评估较低才能实施这个征收补偿方案。
7. 征收补偿费用到位等等。法律规定在下征收决定前,需要补偿费用提前足额存到银行的专款账户里的,而且这个账户资金只能用作被征收人补偿费用,不能用作投资、借贷使用。
这些前提基础中的第四项、第五项是征收决定最重要的一部分,涉及的是征收方规定以什么样的征收标准来征收这一片区的房屋,这个标准是需要严格遵循第四项和第五项所列的程序。如果在实践中遇到补偿方案没有经过这些程序去完成或者说作为被征收人从未参与过、从未知晓过这份补偿安置方案,那么说明这个制定程序存在违法或者瑕疵的地方。
综述,征收决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中至关重要,其是整个征收片区能够实施征收最基础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征收决定的作出,或者征收决定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撤销,征收部门则没有继续进行征收拆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