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整治城管执法不规范问题工作方案落实,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云南省行政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树牢法治理念。法治是城市治理的基本方式和城市治理现代化的主要特征。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全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防范风险、维护稳定的能力。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聚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困难和问题,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始终让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上高效运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为推进现代化云南建设,谱写住建出彩篇章提供坚实保障。
(二)强化为民意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指示精神,顺应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期待,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幸福。坚持以党建引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面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让人民群众在执法行为中看到风清气正,在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持续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全面实施“721”工作法,落实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积极探索行政和解,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提醒、行政帮扶、行政调解等非强制手段,主动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刀切”、“运动式”、过度执法等问题,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坚持系统思维。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事项真正统起来、管起来、严起来,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统一行使。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明确职责边界,可以借鉴昆明、曲靖、玉溪等城市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审批、监管、处罚衔接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责任义务,防止出现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及行政处罚相互脱节。按照依法治省统一部署,推动执法力量和执法重心向基层一线倾斜,跟进业务指导。
(四)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程序是公正执法的保障。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流程,规范案件登记、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执法全过程,制定行政执法岗责工作手册,推进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严格使用《云南省城市管理执法手册》文书格式范本,统一执法文书格式,提升案卷制作质量。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告知制度,规范执法文书送达流程,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等各项权利。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须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执法人员须取得行政执法证,严禁无执法证件人员、执法辅助人员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对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的条件、具体标准进行处罚,做到“同城同案同标准”,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差异化和简单化。
(五)严格落实“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源头、过程和结果,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性制度,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起到关键作用。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根据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梳理调整权责事项,公开执法主体、执法岗责体系及执法流程图;积极推进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在信用云南和本部门官方网站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公信力和联合惩戒效果。全面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环节进行梳理研究,完善规范记录流程,高质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全面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细化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制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核责任,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率达100%;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规范执法装备使用。建立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及管理制度,统一喷涂执法车辆标志标识,规范执法车辆使用及停放,执行公务时应保持车容整洁、标志标识清晰,禁止使用执法车辆参与非执法活动,严禁非城管执法部门使用城管执法车辆标志标识。严肃执法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加强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管理,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规范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执法队伍从事执法活动时,可以着城管执法制式服装;派驻乡镇(街道)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务时可以着城管执法制式服装,参加乡镇(街道)安排的其他活动时不得着城管执法制式服装,不得使用城管执法车辆;其他基层综合执法人员不得着城管执法制式服装进行相关行政执法活动。
(七)落实督办转办规定。畅通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受理反馈流程,切实提升投诉举报办理质效。按照“属地管辖、权责法定、层级监督、便民高效”原则,上级部门可采取文函转办、约谈催办、现场督办、挂牌督办等方式,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依法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并督促下级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限期完成查处任务;下级主管部门应按要求上报处理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利害关系人。上报的处理结果应包括基本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情况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项。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将督办转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对在督办期限内不能按期办理完毕,又没有充分说明原因的,或虽办理完毕,但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到位,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
(八)加强层级指导监督。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积极履行层级监督指导职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对所辖县(市、区)执法队伍和执法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要强化日常指导监督,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按照《云南省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参考标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通过案卷评查、送教上门、编制典型案件等方式,提升本地区执法队伍及其执法人员能力水平,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新时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积极培育和宣传行业先进典型,发挥好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健全舆情监测机制,完善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提高本部门舆情应对能力。发生突发事件,依法依规处置同时应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九)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建立“一体化”执法监管体系是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的重要手段。要强化科技赋能,加快网上办案系统建设,逐步实现行政处罚案件网上立案、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决定网上推送、执法行为网上监督。结合“运管服”平台体系建设,尽快配齐数字化装备,加强与部、省数据对接,实现执法信息和执法业务“一张网”。推进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模式运用,充分利用视频监控设备、大数据共享等信息化手段发现违法问题,建立“前端及时发现+后端依法处置”的衔接机制,提高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效率。
(十)加强执法协助。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树立全局观念,坚持底线思维,理直气壮执法,积极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行政处罚协作机制,共同解决线索移交、执法联动、信息共享等事项,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行业主管部门移交案件线索时,相关移交文书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和主要证据,明确指出发现的违法事实、认定意见及法律依据,不得以抽象表述代替具体违法事实。行政处罚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出现单独行使职权难以获取相关证据或必需的文书、资料等信息由行业监管部门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获取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直接提出协助请求,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接受案件移交线索后,行政处罚部门应当积极对接,立即核实移交的案件线索,依法实施处罚,并将相关处罚信息同步告知线索移交部门。
(十一)加强联合执法。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与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执法部门开展协同作战,形成执法合力。聚焦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制定年度工作方案,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定期组织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围标串标、肢解发包、未批先建、装饰装修破坏主体结构或者承重墙、工程质量安全、消防设计、城镇燃气、建筑垃圾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推行“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件事”,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检查,切实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强沟通,及时通报移交涉及其他执法部门的案件线索,实现问题闭环管理。
(十二)加强司法衔接。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与公安、法院、监察院、司法局等司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对案件咨询答复、线索通报、移送流程、信息通报等进行明确,加大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依法应当移交未移交的,上级主管部门发现后,可以责令改正。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附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涉案证据、线索材料等。各级行政处罚部门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应依法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要高度重视“三书一函”(即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纪检监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办理工作,接到司法机关转交的“三书一函”后,要迅速办理,并按要求回复办理结果。生效司法裁判中已经认定的违法事实,在行政处罚中可以直接作为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