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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丨关于危房的法律知识,你知道哪些?


来源:永定法治 作者:永定法治 时间:2024-09-12 点击率:

房屋安全关系着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期雨水急剧增加,农村的有些房屋极有可能在这种极端天气中出现一些安全隐患,变成“危房”。

·房屋安全,谁是责任人?·出现安全隐患,由谁负责?·“危房”坍塌或者脱落砸到人,谁承担责任?……

问:房屋安全谁是责任人?

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又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房屋所有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房屋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当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的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房屋所有人拒不配合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问:老房万一塌了,应该谁担责?

久未居住的房屋倒塌砸伤他人,谁担责?

答:关于建筑物脱落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长期不在老房子内居住的,未能及时发现房屋安全隐患采取防范措施,导致意外发生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问:租赁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应当如何处理?

答: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不得居住、转让、出租或者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迁出后,在未消除险情前,房屋不得使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拒不迁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停止房屋使用。

问:明知系危房仍租赁,一旦发生事故,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违反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的,需要承担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责任,危房一旦发生事故的,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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