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翔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 对象 | 公开 方式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1 | 基本信息 | 基本信息 | 1. 机构名称 2. 联系方式(包括:办公地址、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公电话、办公时间、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 临翔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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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职责 | 依据“三定”规定确定的临翔区水务局法定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 临翔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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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领导信息 | 1.姓名 2.职务 3.分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 临翔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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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构设置 | 1.机构设置 2.主要职责 3.联系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 临翔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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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特定事项 | 公开年报 | 临翔区水务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 临翔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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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事管理 | 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晋升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29号) | 适时公开,保持10个以上工作日 | ■ 临翔区政府门户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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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管理公开 | 权责清单 | 1.行政许可 2.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 4.行政征收 5.行政给付 6.行政检查 7.行政确认 8.行政奖励 9.行政裁决 10.其他权利 分为:事项名称、基本代码(编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决定》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 临翔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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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洪水影响类评价审批 3.取水许可 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5.河道采砂许可 6.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8.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9.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11.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12.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13.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 临翔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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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管理公开 | 行政处罚 | 1.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3.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4.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措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5.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6.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7.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8.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9.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10.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11.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12.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13.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4.对浸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行为的处罚 15.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16.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17.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18.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19.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20.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21.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处罚 22.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23.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 临翔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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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24.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25.对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26.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27.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28.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的处罚 29.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 30.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大江河、湖泊上建筑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31.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3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33.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34.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35.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36.对在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37.对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38.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处罚 39.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40.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 临翔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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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4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处罚 43.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的处罚 44.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45.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挖砂、采石、修坟、建筑、砍伐林木等活动的处罚 |
12 | 行政强制 | 1.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加收滞纳金 2.强行拆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3.强行拆除擅自修建的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4.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代为治理 5.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 6.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7.拆除或封闭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设施 8.对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 临翔区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服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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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管理公开 | 行政征收 | 1.水资源费征收 2.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 临翔区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服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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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权利 | 1.处理水事纠纷的临时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 临翔区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服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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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结果公开 | "双随机、一公开"情况 | 1.“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5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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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 1.办理建议提案总体情 况2.本单位主办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21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 临翔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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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重点领域及职责业务信息 | 部门预决算 | 部门经费预决算情况(含“三公”经费、绩效目标管理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6号) | 信息产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开,不定期公开。 | ■ 临翔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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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政府采购 | 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云财采〔2020〕19号) |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临翔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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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公共资源配置与管理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35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 临翔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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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 1.临翔区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信息 2.防汛三个责任人名单 3.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61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 临翔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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