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翔政规〔2023〕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区五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临翔区人民政府  

20231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范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博尚菜籽油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博尚菜籽油的质量和特色,促进博尚菜籽油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78号令)《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赵县雪花梨(赵州雪花梨)等38个产品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7年第98号)(以下简称: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98号公告)等规定,结合临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博尚菜籽油”,是指在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98号公告批准的保护范围内,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博尚菜籽油》(DB5309/T 67-2023)生产加工的菜籽油产品。

第三条  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98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所辖的凤翔街道、忙畔街道、博尚镇、蚂蚁堆乡、章驮乡、南美拉祜族乡、圈内乡、马台乡、邦东乡、平村彝族傣族乡等行政区域。

第四条  任何使用博尚菜籽油名称和专用标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印刷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申报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运用、促进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与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规划、政策措施;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博尚菜籽油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主体资格;

(二)实际生产加工地址在临翔区行政辖区内,且该地址取得植物油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生产加工博尚菜籽油的原料全部来自保护区范围内;

(四)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博尚菜籽油》(DB5309/T 67-2023)组织生产,能保持正常生产活动,并建立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五)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信用良好。

(六)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第九条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有效证件;

(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检测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农业农村局按规定组织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验。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申请者博尚菜籽油生产条件、加工工艺及产品质量等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博尚菜籽油》(DB5309/T 67-2023)的要求。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申请者所用原料品种及原料产地是否在《公告》规定的保护范围,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博尚菜籽油》(DB5309/T 67-2023)的要求。

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转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经公告后,申请者方可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者应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获批准使用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有权在其产品的标签上、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粘贴在标签上,也可印制在包装物或标签上,但不得变形或变色。

使用者于每年初制定专用标志使用计划上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终上报使用情况表汇总并附使用情况说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用标志使用情况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获批准后的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使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在其产地范围以外的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专用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四章 保护与监督

 

第十六条  博尚菜籽油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建立基地农业投入品采购、使用台账,建立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制度。健全每批次博尚菜籽油的来源、数量、质量状况、标志使用、包装方式、销售去向等可溯源管理的记录台账。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博尚菜籽油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生产技术、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博尚菜籽油的产地、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种植规范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开展良种繁育、新品种筛选和推广应用、指导农户种植符合博尚菜籽油标准的油菜品种。

第十九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博尚菜籽油加工企业围绕绿色制造、智能制造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提升产品质量、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动博尚菜籽油加工企业转型升级。

第二十条  区商务局负责帮助支持博尚菜籽油企业“走出去”,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积极在各大电商平台开展网络营销活动,引导大中型超市销售博尚菜籽油。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负责支持博尚菜籽油加工工艺和生产技术研发工作,加强博尚菜籽油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负责保护范围内菜籽油种植环境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使用和伪造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专用标志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假冒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五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

(一)产品质量经抽检达不到《地理标志产品 博尚菜籽油》(DB5309/T 67-2023)标准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或超范围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三)连续两年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十六条  阻挠、妨碍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工作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技术秘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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