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立市,绿色崛起”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5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临翔区人民政府研究,对黄标车采取限行、禁行等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禁行对象
“黄标车”,即新车定型时排放污染物低于国Ⅰ(不含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Ⅲ排放标准(不含Ⅲ)的柴油机。
黄标车具体分类标准为:
(一)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二)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三)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重中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大中型载客汽车。
(四)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重中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大中型载客汽车。
(五)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
(六)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七)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中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大中型载客汽车。
二、限行禁行区域及时间
临翔区注册登记的黄标车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办理入城通行证,禁止驶入临翔城区道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所有黄标车在临翔辖区内国道、省道、城乡公路等所有公路行驶。限行期限长期执行。
三、处罚措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利用电子警察、现场执法等手段,依法严查黄标车违反限行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罚。
外地黄标车驶入本县的,依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请广大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务必按规定申领和放置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配合交通警察的检查管理。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遗失的,请及时重新申领。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