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乡镇信息专栏  >  平村乡  >  通知公告  >  正文


临沧市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临翔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临翔区平村乡 时间:2018年09月16日 16:3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09-06 浏览次数:360 作 者: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2165122

  联系邮箱:lxqscjgj@163.com

                    

临沧市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6日

临翔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农贸市场、集体供餐(含个体工商户)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计、旅游、教育、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餐厨废弃物管理资金的投入。采取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计、旅游、教育、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文明消费,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内容。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做好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和规模。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申报、收集和运输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及其周边环境的整洁;

  (二)餐厨废弃物实施单独收集、存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和使用,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四)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

  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等;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决定,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决定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在收集点配置符合标准、统一标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

  (二)按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保证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至主管部门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四)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

  (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餐厨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和个人处置。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二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处置决定,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处置决定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六)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八)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十)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十一)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安排相关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设施和体系建设以及先进工艺、技术、设施的开发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并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并应当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其相关的排污费收费政策,并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行为;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综合执法部门依据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教育、旅游部门分别对学校食堂、宾馆饭店、工地食堂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应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四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或者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依据本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清除或者未恢复原状的,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作业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本文相关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