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办(中心、所):
《章驮乡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已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翔区章驮乡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7日
章驮乡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目前尚无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的疫苗。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一)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有效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乡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临沧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翔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各村人要对本辖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四)适用范围
1.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乡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凡本乡境内从事生猪养殖,生猪及其产品经营,屠宰、加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乡政府成立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指挥全乡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乡维稳副书记任组长,各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于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处理非洲猪瘟防控日常工作。
1.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防控非洲猪瘟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面落实排查机制,在与耿马先新河镇相邻的户远村要加大排查力度,并在主要路口加强值班值守,确保不符合规定的生猪及产品流入本乡。
2.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乡宣传办: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
乡派出所:负责做好疫乡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打击私屠滥宰、生猪违法调运和处置疫情,对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查实依法严厉打击,必要时在重要通道口设置非洲猪瘟疫情公路临时监督检查站工作。
乡财政所:根据疫情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负责做好财政经费保障工作。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依规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人员培训、疑似病例的排除和病料的采样、送检工作;负责监管生猪定点屠宰,依法打击私屠滥宰,配合其他站所对公路运输查扣后相关处置工作;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紧急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配合在重点区域设置非洲猪瘟疫情公路临时监督检查站工作。
乡林业站:负责对全乡范围内的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强化野外巡护,发现野猪异常死亡的,采取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疑似病例按规定采样送检。
3.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部署;协调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时研究、处理意见建议;掌握汇总全乡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建议,为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统筹、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完成乡政府和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技术指导组、执法协调组、后勤保障组。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全面排查和紧急监测
根据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紧急排查方案》及本实施方案要求,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户)、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的或从疫区和高风险区调运生猪的,立即限制移动,就地隔离,并立即上报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技术人员按规范采集样品并按程序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协调林业站开展野外巡查巡护。
(二)疫病诊断与疫情报告
1.疫情诊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迅速报告区农业局,区农业局应及时派出人员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疫源调查,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同时报告同级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报告程序,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泄密事情的发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通过其他渠道报告、报道疫情。对不按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的,一定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疫情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地点、范围、程度、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
四、疫情响应
非洲猪瘟疫情分级和应急响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一)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等级分为三级:特别重大(I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Ⅲ级)疫情。
1.特别重大(I级)疫情
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并流行。
2.重大(II级)疫情
在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3.较大(Ⅲ级)疫情
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二)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按程序启动《临翔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向社会发布I或Ⅱ级疫情预警,全省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日报”制度。启动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启动重大(Ⅱ级)疫情响应的,相关市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2.较大(Ⅲ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Ⅲ级疫情预警。我市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从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调入生猪及相关产品。
(三)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防治办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五、疫情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猪只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取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和相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做好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疫点输入输出的易感动物及产品等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评估疫病流行风险。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1)封锁令的发布疫情确诊后 2 小时内,区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准确发布封锁令。封锁令内容包括封锁范围、封锁时间、封锁期间采取的措施、相关部门职责等。
(2)疫点、疫区采取的措施
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和排泄物、饲料、垫料、粪污等一律深埋处理。掩埋地由环保部门参与选定。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渗、防漏;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cm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m 以上;覆盖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于1-1.2m 的覆土;深埋坑周边拉上警戒线,插上“无害化处理点”警示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及周边场地的消毒。消毒前必须清除交通工具、用具表面有机物、污染物等,猪舍和环境必须清扫后,用水冲洗,再进行消毒。要重点消毒车轮和其它与地面接触的部位。消毒药选用10%的苯及苯酚、去污剂、次氯酸、碱类及戊二醛等,疫点每天消毒3-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15天。
疫区出入口检查站的设立与管控。在所有进出疫区的路口,要设立检查站,搭建临时简易帐篷,悬挂“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消毒站”标牌,在醒目位置张贴封锁令和告示牌,按路面宽度铺设不少于6米长的双层麻袋,喷洒消毒药并保持湿润。24小时保持公安、交通、农业联合执勤,对过往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消毒,检查从疫区出来的车辆,严防从疫区流出生猪产品。对进入疫点人员,要穿戴防护服,出来时,要严格消毒,防护服、胶鞋等不得带出疫区。
(3)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对受威胁区的养殖情况全面摸排、登记、造册,加强监控,实行养殖场日报告制度。对规模养殖场全面开展一次大清洗,大消毒,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区农业局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5)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6)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开展评估,评估合格后,由区农业局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区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7)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乡人民政府对本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法律保障
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三)物资保障
按照《云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包括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及器械、封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
(四)资金保障
乡财政所要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五)技术保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诊断,提出相应的防制技术方案,到现场指导技术措施实施,负责承担实验室和临床兽医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
(六)检疫保障
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规范检疫程序,确保到场(户)对出栏生猪检疫,必须凭免疫标识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七、宣传培训
(一)乡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站所互联网、QQ、微信群、知识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开展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非洲猪瘟。
(二)各村村组干部和兽医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置疫情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不断提高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