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城乡空气环境质量,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临沧市禁止焚烧蔗稍蔗叶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临沧市临翔区境内禁止秸秆焚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包括小麦、水稻、玉米、烤烟、油菜、甘蔗以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收获果籽实后的剩余物质。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还田政策,鼓励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基料化综合利用,大幅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 (五)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高压输电线路等周边地区。 临翔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烧秸秆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涉事人员的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为12369。欢迎社会监督,随时接受举报。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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