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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2022 年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通告


来源: 时间:2022年04月21日 10:2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确保全区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为全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认真执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强化森林草原防火队伍建设,全面落实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开展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治理,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重点防火区域要及时增加护林员,加大巡护密度,设置防火检查站(卡),开展入山检查;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体作用,广泛开展依法治火宣传教育,营造全民防火的浓厚氛围;全区中小学校在春季开学之际要认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火安全知识。

三、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

(二)吸烟、烤火、烧炭、烧蜂、烧山狩猎;

(三)烧纸、烧香烛、野炊;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火把照明;

(五)焚烧垃圾;

(六)森林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林业生产性用火;

(七)其它非生产性用火。

四、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林区内的插花农地和林区边缘禁止一切农事生产用火。

五、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区设卡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监护人,严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野外用火、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六、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需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报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准。经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须严格执行下列要求:

(一)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二)开设好防火隔离带和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彻底清灭余火。

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工作人员值班、工作日报、有火必报、火情归口上报等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和火情规范有序处置。各级扑火指挥员和各类扑火队进入战备状态,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灾),迅速出动,科学指挥,安全扑救,确保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森林草原火情(灾)扑救应当以专业扑火队伍和应急扑火队伍为主,严禁无实战经验的干部担任火场指挥,不得动员未经训练的人员、老弱病残人员、中小学生、妇女进入火场参加扑打明火,坚决杜绝扑火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防火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将依法严惩。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火部门报告。对违反用火规定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对举报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的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十、周末双休日、妇女节、清明节、“五一”期间,是市、区广大干部职工入山踏青、野炊、返乡祭扫等活动的高峰期,也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尤其是返乡入山祭祀扫墓,全区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移风易俗,带头倡导熟食供祭、鲜花祭奠、无烟祭祀等文明祭扫新风,引导好家人和父老乡亲文明祭祀,做好表率,严防森林火灾。森林草原防火期间,如出现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规野外用火活动行为被举报或查实的,将坚决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严肃问责;如出现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规野外用火活动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惩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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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微播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