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按时完成我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综合示范影响,按照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规范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根据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临翔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临翔政办发〔2018〕22 号)和《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翔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临翔政办字〔2018〕53 号)及《临沧市临翔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成员单位工作职能细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承办临翔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企业及项目业务管理单位。
第三条 承办企业是指经合法依规并通过临翔区政府采购流程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的主管单位为临翔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业务管理单位为临翔区商务局电商中心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 项目管理原则
第五条 项目管理秉承节约、务实、高效的管理原则:
(一)节约原则:项目建设应秉承厉行节约、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对可利用现有资源进行整合和提升的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充分利用农村现有资源,使资源发挥更大效益。
(二)务实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实用原则,注重提升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使资金效益最大化。
(三)高效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高效原则,加强沟通,及时反馈,按项目计划和时间节点完成项目进度。
第三章 项目管理内容
第六条 项目采购和承办企业的确认,由区商务局电商中心管理办公室报区政府采购办审批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市、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择优选择项目承办企业。
第七条 主管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内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和中标合同,参照承办企业的项目进度计划,定期实地检查各项目的进展情况,对未达到计划要求的,责令承办企业及时整改,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未按合同要求和实施内容建设的承办企业,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其承办资格,并追回预拨的项目资金。
第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业务管理单位应对各子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进行“事前计划, 事中控制, 事后总结”项目过程管理,建立项目监督台帐,做好日常项目承办单位督查记录。定期引导和鼓励项目承办企业加强对电商扶贫工作的参与和支持,对接“电商扶贫频道”和“中国社会扶贫网”,做好电商精准扶贫,同时加强对电商扶贫典型案例的宣传和报道。
第九条 为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目标,主管单位要严格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合同,定期检查承办企业的工作成效。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子项目由验收小组尽快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及时公示和拨付资金;对未完全达到项目建设要求但预期可以达到要求的承办企业,督促其加快项目建设,合理延期验收;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承办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取消其承办资格,追回预拨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同时及时寻找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接手承办或重新进行政府采购流程。
第十条 要求承办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主管单位定期对承建企业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项目建设安全,对疏于安全管理的承办企业,坚持一警告、二整顿、三撤销的工作原则,对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承办企业,将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项目承办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行为加以规范与制约。主管单位应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有关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售劣质农副产品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严厉打击承办企业虚报、重复申请扶持资金等行为, 一经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并在政府网站通报批评或撤销承办资格。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临翔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 作”专栏,设置征求意见窗口和纪检监察、审计举报窗口,全面、及时、准确在区级专栏公开公示实施方案、优惠政策、项目招投标、工作进度、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和工作进度。根据商务部和云南省商务厅有关要求, 及时准确上报站点日报、站点月报、电商扶贫等信息。规范数据上报流程,承办企业应按时按质上报相关数据,对不配合开展统计工作或存在虚假上报等情况 的,应予以批评通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之处,由临翔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临翔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 年 2 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