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委政府关于依法治区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本局认为需要审核的,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政策法规股应当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配备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必须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
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
(四)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许可证,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3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强制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价值5万元以上财物的事项;
(三)冻结个人1000元以上,个体工商户1万元,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3万元以上存款、汇款的事项;
(四)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拆除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本局在上报区政府审批前,应当送区法制办进行审核,报送审核时应当附政策法规股的法制初审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本局名义作出的,由办案(办理)单位在案件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送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政策法规股审核后,本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于决定作出后补办法制审核手续。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政策法规股审核时,应当提交
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局属人员可不提供);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局务会或办案(办理)单位集体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办案(办理)单位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局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
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六)超出本局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意见,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区公安分局处理的意见。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股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局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办案(办理)单位,一份存档。
第十五条 办案(办理)单位对政策法规股的审核意见或者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政策法规股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办案(办理)单位,办案(办理)单位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复审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长决定。
法制审核期限应当包含在行政执法决定法定的办案期限内,
鼓励在保证办案质量的情况下,经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可压缩
审核及办案(办理)期限。
第十六条 本局作出的所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在决定后30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