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行使 层级 | 事项 类型 | 设定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部门 和方式 | 救济途径 | 调整 方式 |
1 | 主要街道设置雨篷审批 | | 临沧市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区)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一次性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依法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签批单,提出初审意见后,作出准予或不予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5.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临翔区南塘街梅阁巷4号(原老南屏小学)区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办公室,电话咨询或投诉:0883-2123277; 2.行政执法投诉: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监督股,电话咨询或投诉:0883-2166145 3.信函投诉: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监督股,通讯地址:临翔区南塘街梅阁巷4号(原老南屏小学),邮编:677000 4.网站: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x.gov.cn,电子邮箱:zhzfj216618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合并实施,并入“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不再单列 |
2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 临沧市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区)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一次性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依法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签批单,提出初审意见后,作出准予或不予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5.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临翔区南塘街梅阁巷4号(原老南屏小学)区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办公室,电话咨询或投诉:0883-2123277; 2.行政执法投诉: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监督股,电话咨询或投诉:0883-2166145 3.信函投诉: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监督股,通讯地址:临翔区南塘街梅阁巷4号(原老南屏小学),邮编:677000 4.网站: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x.gov.cn,电子邮箱:zhzfj216618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区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批权限 |
3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 临沧市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区)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一次性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依法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签批单,提出初审意见后,作出准予或不予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5.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临翔区南塘街梅阁巷4号(原老南屏小学)区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办公室,电话咨询或投诉:0883-2123277; 2.行政执法投诉: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监督股,电话咨询或投诉:0883-2166145 3.信函投诉: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监督股,通讯地址:临翔区南塘街梅阁巷4号(原老南屏小学),邮编:677000 4.网站: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x.gov.cn,电子邮箱:zhzfj216618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区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批权限 |
4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 临沧市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区)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一次性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依法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签批单,提出初审意见后,作出准予或不予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5.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临翔区南塘街梅阁巷4号(原老南屏小学)区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办公室,电话咨询或投诉:0883-2123277; 2.行政执法投诉: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监督股,电话咨询或投诉:0883-2166145 3.信函投诉: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监督股,通讯地址:临翔区南塘街梅阁巷4号(原老南屏小学),邮编:677000 4.网站: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x.gov.cn,电子邮箱:zhzfj216618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区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批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