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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来源:临翔区综合执法局 作者: 时间:2022-06-25 点击率:

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亲爱的农民朋友们:

粮食安,则天下安!耕地保,则粮食保!

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饭碗!就是保生存!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耕地保护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耕地保护作了多次重要批示指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要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粮食生产年年要抓紧。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农民可以非农化,但耕地不能非农化。如果耕地都非农化了,我们赖以吃饭的家底就没有了。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永续发展的根基。农田就是农田,只能用来发展种植业特别是粮食生产,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用途管制,规范占补平衡,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推进撂荒地利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农田必须是良田,要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分类改造盐碱地,努力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全面压实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中央要和各地签订耕地保护“军令状”,严格考核、终身追责,确保18亿亩耕地实至名归。

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提出了“六个严禁”: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六、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织密耕地保护防护网,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要发现一起、处置一起、曝光一起,坚决做到“零容忍”。对在耕地保护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罚款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最低为6.66万元/亩,最高为66.66万元/亩;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了保护我们的饭碗!为了我们共同的安全!

让我们携手共治“违法占地”行为!共建幸福家园!

欢迎广大农民朋友们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883-215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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