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星期一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无障碍阅读|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数字城管 > 数字城管动态 > 正文

提醒 ! 关于临翔区中心城区部分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 作者:临翔区综合执法局 时间:2021-01-15 点击率: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临翔区实际情况,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临翔中心城区部分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每年春节大年三十00:00 时至大年初一24:00 时共两天,全天候禁燃。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至东环线、西至西环线、北至西环线与国道214 接口处、南至南信桥及东西环线出口。

  (三)除以上区域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仓库等;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燃放的,依规依纪问责。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奖励。举报热线:“12345”政府公众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12319”城管服务热线。

  

  

  七、各乡(镇、街道)、临翔主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 主办: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备案序号:滇ICP备08100245号
    • 承办: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9020048
    • 制作及维护: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服务热线:0883-12345
    • 滇公网安备 53090202000019号
      运行维护: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