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给广大市民营造有序、畅通、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临沧主城区及火车站周边开展停车秩序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临沧主城区及火车站周边主次干道、主要支路。
二、整治时间
2021年8月20日起,并长期整治。
三、整治内容
(一)机动车未在停车泊位内按箭头所示方向有序停放或顺向停放,以及机动车越线停车、逆向停车、随意乱停乱放等现象。
(二)非机动车未将车辆停放在专用停车泊位内,未按箭头指示方向有序停放。
(三)经申请允许进城的货车在城区装卸货物期间,未能做到即到即装快卸,驾驶人长时间离开车辆、长时间在道路上停留等现象。
(四)私自占用主城区内各单位、商场、商铺等门前相关场所公共区域,随意设置、放置妨碍公众交通通行的设施和物品等现象。
(五)沿街单位、商场、商户、学校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未能严格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存在乱停乱放等现象。
四、整治措施及法律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受到多次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通报到所在的单位、社区、小组。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