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一、案件情况:2024年05月07日21时30分,陈某某驾驶云S72K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临翔区玉龙湖景区路段被查获,陈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0mg/100ml,经核查,2022年04月15日陈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翔交警查处,陈某某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处罚单位: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警大队
四、处罚结果:临翔区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