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学超、李英贵等26名违法行为人,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报废机动车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前往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电话、短信等方式催告仍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布,公告期为七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地址:临沧市临翔区茶苑路448号,联系电话:0883-2132289);符合听证情形(依法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处罚)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临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169号临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
以上权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吊销驾驶证处罚人员名单
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