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星期一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无障碍阅读|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部门通知公告 > 正文

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翔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 时间:2023-11-06 点击率:

临翔医保处字〔2023〕第11号



单位名称:临沧市临翔区广济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MA6KJ1KQ2K

住所或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1167号    

单位主要负责人: 张东克  

本机关于2023911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202171日至20221231日期间存在1.超标准收费使用14×17寸(干式胶片)按普通胶片收费,涉及337人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646.2元;2.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住院床位费、护理费、诊查费比实际多收费,涉及4人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18.47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第七项的规定,具体有临翔区广济中医医院提供的《住院病案首页》《长期医嘱单》《住院汇总清单》《临翔区广济中医医院违规费用明细单》,临翔区医疗保险中心提供的《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险中心关于2023年医疗保障基


金市级交叉检查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的通知》(临翔医保险〔202324 号);临翔区广济中医医院院长张东克、临翔区广济中医医院综合住院部科主任赵俊海、临翔区广济中医医院办公室主任罗晓燕3人的证言材料。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1027前改正,并将结果函告我机关。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立行立改。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暂停你单位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机关决定你单位处造成损失基金1.3倍的罚款,金额为7494.07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7494.07元罚款缴纳临沧市临翔区财政局账户(开户银行国库临翔区支库账号:241800000003278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

                               20231016



    • 主办: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备案序号:滇ICP备08100245号
    • 承办: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9020048
    • 制作及维护: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服务热线:0883-12345
    • 滇公网安备 53090202000019号
      运行维护: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