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翔医保处字〔2023〕第11号
单位名称:临沧市临翔区广济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MA6KJ1KQ2K
住所或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1167号
单位主要负责人: 张东克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1.超标准收费:使用14×17寸(干式胶片)按普通胶片收费,涉及337人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646.2元;2.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住院床位费、护理费、诊查费比实际多收费,涉及4人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18.47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具体有临翔区广济中医医院提供的《住院病案首页》《长期医嘱单》《住院汇总清单》《临翔区广济中医医院违规费用明细单》,临翔区医疗保险中心提供的《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险中心关于2023年医疗保障基
金市级交叉检查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的通知》(临翔医保险〔2023〕24 号);临翔区广济中医医院院长张东克、临翔区广济中医医院综合住院部科主任赵俊海、临翔区广济中医医院办公室主任罗晓燕等3人的证言材料。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无。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7日前改正,并将结果函告我机关。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立行立改。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暂停你单位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机关决定予你单位处造成损失基金1.3倍的罚款,金额为7494.07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7494.07元罚款缴纳至临沧市临翔区财政局账户(开户银行:国库临翔区支库,账号:241800000003278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