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翔医保处字〔2023〕第9号
位名称:临沧市临翔区圈内乡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5214331030644
住所或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圈内乡圈内街
单位主要负责人: 杨春康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1.过度检查:对同一患者同时开展C—反应蛋白测定与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检查,涉及7人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63.5元;对无相应适应症的患者在开具大便常规同时,开具隐血试验项目,涉及103人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928元;2.重复收费:对患者做阑尾炎等手术时,同时收取肠粘连松解术费用,涉及4人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160元;对患者行全身麻醉时,同时收取气管插管术费用,涉及8人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24元。3.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住院诊查费、床位费比实际多收费,涉及2人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5.3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具体有临翔区圈内乡卫生院提供的《住院病案首页》《长期医嘱单》《住院汇总清单》《圈内乡卫生院违规费用明细单》,临翔区医疗保险中心提供的《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险中心关于2023年医疗保障基金市级交叉检查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的通知》(临翔医保险〔2023〕24号);圈内乡卫生院院长杨春康、圈内乡卫生院临床综合科医生胡兴旭、圈内乡卫生院综合门诊科医生李应仙、圈内乡综合住院部护士杜夕燕等4人的证言材料。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无。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7日前改正,并将结果函告我机关。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立行立改。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暂停你单位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机关决定予你单位处造成损失基金1.3倍的罚款,金额为4538.04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4538.04元罚款缴纳至临沧市临翔区财政局账户(开户银行:国库临翔区支库,账号:241800000003278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