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3月5日9时许,汪某某在路过临翔区便民服务中心楼脚时看到便民服务中心(沧江园景区)楼脚停着一辆永久牌自行车,后汪某某将该自行车盗走变卖给路人; 2023年3月6日8时14分许,汪某某在路过临翔区客运站威尔特超市旁的人行道时看到人行道上停放着一辆紫色自行车,后汪某某将该自行车盗走变卖给临翔区南天路1045号王某某废旧金属回收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单位: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凤翔派出所
四、处罚结果:对汪某某盗窃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时间:2023年3月6日
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