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现对我局查处的《沙文俊使用禁用的农药案》查处结果予以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临翔农(农药)罚〔2022〕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沙文俊,男,汉族 住所:临翔区蚂蚁堆乡杏勒村委会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禁用农药。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采购使用的17件禁用农药百草枯(12瓶/件,1100ml/瓶,共224.4kg),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临翔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8月16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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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5日
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农(农药)罚〔2022〕5号
当事人:沙文俊,男,汉族,1982年4月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0316,住所:临翔区蚂蚁堆乡杏勒村委会。
2022年7月14日,本机关接到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森林警察(环食药侦查)大队移交的沙文俊使用禁用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2022年7月20日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环食药侦查大队根据临沧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查支队下发的关于对毛进国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线索开展核查的通知,经分析研判,最终锁定家住临翔区蚂蚁堆乡杏勒村委会的沙文俊通过他人跟毛进国等制假团伙购买过一批农药,并于2022年7月14日联系当事人沙文俊在家中等待,2022年7月14日11时27分沙文俊主动将其购买的农药用拖拉机拉到“临翔区杏勒线”路边等待民警到达后,经清点,沙文俊共拉来禁用农药百草枯17件(204瓶),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环食药侦查大队民警随即对违法产品进行了拍照取证和扣押,并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询问。据当事人沙文俊和被委托购买人魏礼供述:当事人沙文俊于2022年5月底委托魏礼帮忙购买国家明令禁用农药百草枯,6月20日通过物流到货后,当日魏礼电话通知当事人沙文俊来其店铺将此次购进的20件(12瓶/件,1100ml/瓶)百草枯拉回家,并微信支付货款7200元。案发时,当事人沙文俊已在自家田地上使用3件(36瓶),其余17件存于家中,无销售情节。当事人沙文俊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使用禁用的农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提取当事人沙文俊居民身份证照片2张,制作1页文书,证实当事人沙文俊的违法主体身份。
证据二:扣押现场照片5张,制作3页文书;扣押现场笔录1份、扣押清单1份,证实当事人沙文俊涉案物品查获时的实际数量。
证据三:当事人沙文俊和被委托购买人魏礼询问笔录各一份,证实当事人沙文俊采购、使用禁用农药百草枯的过程、数量及货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8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翔农(农药)告〔2022〕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沙文俊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行为已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之规定。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无销售情节,可从轻予以行政处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禁用的农药”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项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禁用的农药”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沙文俊立即停止使用禁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采购使用的17件禁用农药百草枯(12瓶/件,1100ml/瓶,共224.4kg),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办理缴纳罚没款相关手续(开户行:国家金库临翔区支库,账户名称:临沧市临翔区财政局,账号:241*********800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