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涵:
你不服临沧市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9日予以受理,2024年12月16日作出临翔行复决字〔2024〕第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临沧市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你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你未曾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本机关向你行政复议申请书所留地址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被退件,后多次拨打电话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因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临翔行复决字〔2024〕第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汀旗路1039号,临翔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联系电话:0883—2166290。
特此公告。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