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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出临人员健康证明的通告


来源:临沧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时间:2020-02-20 点击率:

  为做好市民出行健康证明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实施健康证明服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在临沧市辖区内工作、生活、居住14天以上,且接受所属单位或居住地村(社区)管理的人员,如有跨市外出需要,均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健康证明服务。

  二、健康证明应由申报人填写个人信息,签署个人健康信息承诺;到所属单位或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开具属地管理证明;再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医疗机构健康证明。解除居家、医学隔离观察的,以及疑似、确诊病例患者治愈的,须凭相关证明方可进行申报。

  三、所属单位或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对有外出需要的申报人核查个人信息、居住及管理情况后,在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健康证明中“属地管理证明”栏签字盖章。

  四、居住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有外出需要的申报人开展流行病学史调查、体温检测和症状观察

  后,在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健康证明中“医疗机构健康证明”栏签字盖章。

  五、健康证明仅供申报人出临使用,出临后的健康状况接受当地管理。

  六、各县(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有序为出临人员做好健康证明服务工作。

  七、凡申报人员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实施健康证明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不据实出具相关证明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八、 健康证明从本通告公布后开始办理,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为止。

  .

  临沧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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